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知识讲座29)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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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29、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关于职务发明制度或者说雇员发明制度,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雇员完成雇主(单位)交付任务的发明,虽然也称为雇员或职务发明,但获得专利的原始权利仍然属于做出发明的雇员。只不过雇主有法定的、非独占的实施权。但这种实施权在这三个国家也有不同,美国和日本的雇主法定的实施权是无偿的。但德国的雇主必须要与做出发明的雇员签订合同,并且还要支付报酬,才可以获得这种非独占的实施权。与此同时,这三个国家均允许雇主在聘用雇员时,在雇佣合同、或者在与雇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公司规章中规定,雇员

2、一旦做出职务发明,该权利要归属于雇主,或者雇主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当然,雇主要向让渡权利的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对于雇员报酬的计算,在德国,有详细计算报酬的指南,并在德国专利局内设有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争议的机构。另一种立法模式,是以英国、法国、意大利、俄国为代表,即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一开始权利就属于雇主(单位),当然雇主要向雇员支付合理的报酬(注1),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属于第二种立法模式。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即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所有。笔者认为,凡是本职工作中作出

3、的发明创造均应当理解为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专利法第6条所述的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背景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利用的,而应当是指单位并没有交付给员工以该工作任务,甚至单位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知情的话单位应当与员工就该问题进行协商),员工私下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在上班时间、或者在业余时间作出的发明创造。说白了,就是未经单位许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来“干私活”,在现代企业中这是不允许的,是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规定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也没有变动,主要原因是我国仍处于转型时期,尤其是在我国专利制度初期,企业劳动纪律和制度建设尚不完

4、善,时有发生单位员工“瞒着”单位,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为自己干私活的情况,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这种情况应当不会再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删除该项规定。因为,违反劳动纪律和作出发明创造还应当分开处理,违反劳动纪律应当以违纪来处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甚至于开除处分。必要时,还可以起诉追夺该员工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使用费。但物质技术条件毕竟是外部条件,而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不是外部条件产生的权利,即在完成发明创造这一问题上,内因还是起决定性的作用。考虑到有时单位对员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知晓的,在这种情

5、况下作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可以由单位与员工之间进行协商。当然,也不排除开始单位不知晓,后来员工作出发明创造时才得知。此时,单位也可以和员工协商处理。正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因素,2001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条增加了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即企业和员工可以用合同约定该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也可以用合同约定归员工所有,员工应当向单位支付合理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或者双方可以用合同规定更为灵活的约定。总之,专利法追加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但该

6、规定显然不应适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因为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法定归单位所有。单位如果不要,也可以进行处分,如通过合同让渡给发明人,但这已经不是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约定。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限于不是本职工作中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是本职工作以外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无关,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对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了细化,规定有下列情况时,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某员工是企业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完成研究部门的项目自然属于职务发明。

7、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某员工是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本职工作并不涉及科研。但企业考虑到其专业能力,交付给他一项科研工作,在该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取消了“退职”,增加规定了“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修改后的规定涵盖的范围更周延了。从其他国家立法例来看,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日本专利法第35条是规定雇员发明制度的条款,其中规定当雇员完成的发明“属于雇员现在或者过

8、去的职责,”时,属于雇员发明,虽然没有规定离开单位后多长时间,但规定了“过去的职责”,意味着在合理的时间内,只要是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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