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债务案件的若干审判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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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小额债务案件的若干审判实务问题探析发布时间:2010-09-2510:04:19 课题组:民一庭课题组 由于深圳经济发达,个体民营企业较多,特别自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市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资者出现融资困难,资金链中断,由此引发的债务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我院受理的债务案件,2007年度收案是1325件,2008年度收案是1475件,2009年度上半年收案是756件,占民事案件总收案量的70%。其中,原告持借条、欠条、收条、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款)承诺书(保证书)、结算单、银行往

2、来凭证、经济补偿协议书等简单债权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请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债务纠纷日益增多。基于上述情况,为统一两级法院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裁判方法和裁判尺度,2008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民一庭对债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我院民一庭起草了《关于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指导意见建议稿》上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上述建议稿,并出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发各基层法院作为办案参考。正因如此,针对我院

3、受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类型和特点,向上级法院提供更加符合审判实践的建议,我院民一庭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调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下若干审判实务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所称小额债务案件均指“原告持借条、欠条、收条、还款计划书、还款(付款)承诺书(保证书)、结算单、银行往来凭证、经济补偿协议书等简单债权凭证作为主要证据,请求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债务纠纷”。一、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务案件处理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债务人故意“玩失踪”,逃废债务

4、,这类案件占到上述债务案件受理量的四分之一之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果仅有一纸债权凭证,债务人下落不明,可能有

5、大量债务案件会中止审理,结果会纵容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审理此类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实中发动虚假诉讼的很少,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很多。按常理而言,原告持有债权凭证,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清偿债务。特别是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原告没必要增加自己的诉讼风险(对提供虚假证据的,至少会追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

6、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原告提供债权凭证,完成举证责任,占有证据优势,被告不出庭应诉、抗辩,导致事实难以认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诉、抗辩,使得单一债权凭证本身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不涉及被告是否诉讼诚信的问题,而是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属于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应当中止诉讼,查清事实。调研发现,在2007年度至2009年上半年度,被

7、告下落不明,根据原告提交的单一债权凭证判决后,没有再审改判的。据此,我们认为:1、上述两种分歧意见实际上是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种利益的平衡。如果一味中止诉讼,偏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明显不利于债权人,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于1991年,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烈,当时的债务案件不多。因此,当时这样规定也许合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是,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案件数量很多,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债务人恶意逃债,法院据此中止诉讼,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利,会导致大量的案件中止审理。2

8、、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即使事实真伪不明,也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不利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对单一债权凭证原件,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签章鉴定样本,进行司法鉴定或者责令当事人提交证明借贷关系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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