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及国际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相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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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及国际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相关比较摘要:本文将从企业合并的概念、基本理论、会计处理方法等方面比较中美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异同,进而指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合并不足与完善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及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合并定义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提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合并的方式划分主要有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

2、新设合并。该准则不涉及下列企业合并:(1)两方或两方以上形成合营企业的企业合并;(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指出,企业合并是将不同的主体或者企业合并起来形成一个报告主体。而美国FAS141则指出,“企业合并是指一个实体收购组成企业的净资产,或收购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股权并对该实体或多个实体进行控制。对于通过除收购净资产或股权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控制,不在本准则规范范围之内。合营企业的创办不属于本准则所规定的企业合并。”  从定义上看,我国企业合并的定义与国际基本相同,都是指形成一

3、个报告主体,而美国是从合并的实现方式的角度来定义的。我国和美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都将合营企业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原因是合营企业只是企业间通过合同或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企业联合,而不是通过所有权关系的变化来实现对合营企业资产的控制,显然不能归为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的比较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我国规定不同,它们将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或业务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我国选择把同一控

4、制下的企业合并单独规范,这与我国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现状密不可分。因为我国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合并是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比如大量国有企业间的兼并,其实质都是由政府一方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会造成会计信息的混杂与失真。  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一)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国际选用比较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或股权的一种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企业合并后,被并方丧失了对原有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所以,购买法的理论依据是被并企业的非持续经营假设。权益结合法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个体的联合和继续,而不是取得资产或筹集资本

5、,不影响原有股权的变动,不存在对原有资产的清算,也不引起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2001年6月,FASB发布FAS141,取消会计上备受争议的权益结合法,要求所有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2004年3月,IASB发布IFRS3,规定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2005年6月30日,FASB和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将购买法(PurchaseMethod)更名为收购法(AcquisitionMethod)。而我国2006年发布的准则中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方面我国没有完全趋同于国际和

6、美国会计准则,保留权益结合法,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我国证券市场不够活跃有效,使用权益结合法可以减少利润操纵空间;第二,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别规定使用权益结合法,主要是考虑我国关联方交易的大量存在,很多企业合并独立性较低,很难做到合并双方完全自愿、公平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易确定,此时采用权益结合法更能增加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在会计处理上有诸多区别,如被并购企业净资产计价、商誉的确认等,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的经济影响也大不相同。两种方法的比较详见表1。(表略)   (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下的不同计量基础  购买法着眼于实际公平交易和交换价值,

7、合并方获得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权益结合法保留了合并前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而且合并整个年度的收益,从而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在购买法下,并购成本按照被并购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由此产生的“购买价差”成为“并购商誉”。而权益结合法不改变原有账面价值,也不会产生并购商誉。在物价上涨或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采用购买法所报告的净资产通常大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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