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白条现象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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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白条”现象的经济分析  摘要:“法律白条”通常指难以执行的判决书,今天“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对国家、法院、人民群众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对其进行经济分析显得尤为必要,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是卓越而有实效的,运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其成因、对策进行研究,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法律白条;执行难;波斯纳;经济分析    “法律白条”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通常指难以执行的判决书,偶尔也针对立法指“有法不依”的情况。本文仅指执行难的问题。在今天,这已经成为一个顽疾,“从目前各地人大收到的信访

2、案件来看,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率不高,其中相当部分信访信件是反映法院执行问题的,而2004年审结的6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项调研结果显示,从2001年至2006年5年来,在2300余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民事部分执行不了,成为“空判”,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6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目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经过一年多来对执行积案的集中清理,尚有80余万件积压案件未能执行”。

3、这种状况对国家、法院、人民群众都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对其进行分析尤其是经济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因为透过经济分析有望找到问题的实质,寻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谈到法律的经济分析,就不能不提到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的理论架构建立在美国法律的范围之内,前提是“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2],主题是“促进资源有效率配置”[2]3,注重事前研究,认为法律是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还有不应该被忽视的一点重要背景是:美国是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波斯纳没有分析“法院执

4、行”这个环节,可以说他是止于“执行”这个环节,他的实体法分析涉及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他的法律程序分析仅从制度角度入手,没有涉及具体操作。这既与美国社会诚信度高,“法律白条”现象出现的极少,不足以成为一项研究的因素有关,又与法律的经济分析存在的意义有关,如果法律都成“白条”了,对其进行分析就失去了价值,这应该是波斯纳书中另一个隐而不现的前提。或许“法律白条”现象的经济分析不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而是“人性的经济分析”。但是既然这在中国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谁都不能说“法院执行”环节不属于司法,那么不管它是好是坏,

5、它都是中国法律制度中效果实质上也是效率上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波斯纳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但他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同样适合这里,其实不管他的基本概念[需求规律(包括影子价格);效用最大化(包括成本—收益、最低价格、机会成本、竞争等);自愿交换使资源趋于最有价值的使用]和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2]13(价值;效用;效率),还是法律经济学自身的基本思想、理论原则和分析框架(方法论个人主义、最大化原则、机会成本、激励分析、社会成本理论、效率和平等理论)及至法律经济学的三大命题(斯密定理、科斯

6、定理、波斯纳定理)皆可为本文所用。  中国现在还处于改革转型期,是一个诚信度不足的社会(这正如美国是一个诚信度很高的社会一样,是不证自明的事实,是本文论述的背景),为什么法院的一纸判决最终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说:“人民法院执行难,集中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异地财产难冻结,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难求,这‘四难’上,而真正破解执行难,需要建立一个诚信机制”,但“诚信”就如波斯纳所言:“既不是概念性的,又不是参照性的”[3]901一类词,而上面的“四难”却可以

7、具体分析。  “四难”往往涉及以下一些对象:被执行人或义务协助执行人以及法院(具体来说就是执行局或执行庭的法官),波斯纳说人都是理性人,即自利的人,这是本文分析的一个前提,而相对于波斯纳的另一个前提,我们假设所有执行难的案件的判决都是公正合理的。在此前提下,我们分几种情况论述。    一、从被执行人或义务协助执行人角度来看    (一)对于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5条第(五)点],不会出现以上的“四

8、难”,法院会通过法律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此时,法院的最佳选择也是终结履行,这是既合法又成本最小的方法。  (二)而对于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来说,他之所以不依法履行判决,必然是履行判决的收益低于不履行判决的收益。中国地域广大,人口多,流动性也强,并且没有健全的信用监督机制,不像美国公民每人都拥有一份资信公司保存的信用纪录,一旦有不良信用纪录,就会造成经济活动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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