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

ID:9522518

大小:68.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5-02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_第1页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_第2页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_第3页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_第4页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的探讨[摘 要] 针对跨国经济欺诈大量发生的严重情况,论述了欺诈的含义和性质,说明了跨国欺诈的危害,指出欺诈已成人类社会一大公害。分析了跨国欺诈的特点及近年来大肆蔓延的原因,并就跨国欺诈的对策提出,各国应在反跨国经济欺诈方面加强合作,建议召开国际会议,制定防范和制裁跨国欺诈的国际公约,建立相应的国际组织,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裁跨国经济欺诈行为,借以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关键词] 跨国;欺诈;法律;对策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欺诈案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联合国贸发会的统计资

2、料,自1979年以来,平均每月有三次欺诈事件发生,每年因欺诈而损失的金额高达130多亿美元①。我国也深受欺诈之害,自1986年至1989年3年间,就有17家公司在尼日利亚被骗,总金额达数十万美元。据我国保险公司统计,自1985年至1988年所处理的20多起海运赔偿案中,属于欺诈和具有欺诈性质的就有十多起,总金额达4000多万美元②。外国也有许多公司曾被欺诈。事实表明,欺诈这种不流血的犯罪,给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它已成为人类社会一大公害。为了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进步和繁荣,必须由各国通力合作,对经济欺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和防范

3、,为此,必须重视对于跨国欺诈法律对策问题的研究。1 欺诈的性质欺诈,亦有人称之为诈欺,许多法学著作对此都有论述。“欺诈是以有意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行为,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掩盖真象,致使对方陷于错误而为的法律行为。”③“欺诈是一方(欺诈人)故意欺骗另一方(被欺诈人),使另一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作意思表示“因受欺诈而进行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用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进行的民事行为。”①“欺诈手段(falsepretence)是以词句或行为的虚伪表示而使某

4、人误解的行为。”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上述论述和规定可知,所谓欺诈,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对方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民事关系,使对方受骗上当。欺诈行为的特点是:第一,这种行为都是故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对对方进行的,欺诈没有过失的行为;第二,欺诈的手段是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象,前者如假冒商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这是积极

5、的作为。后者如卖方明知其出售的商品有隐蔽的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与惯例有义务告诉对方而不予告知,这是消极的不作为;第三,欺诈的目的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与之进行民事交往,建立民事关系,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在欺诈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当事人本来的意愿,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此种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外国法律,有的规定此种行为无效,有的规定可以撤销。关于欺诈的责任性质,一般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在这方面无大分歧,但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违约责任,有人认为是不当得利民事责任,有人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

6、为,欺诈的责任性质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的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为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是加害人给被害人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造成的实际损害;2)加害行为本身违法性,即加害行为本身必须是违法的,合法的强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3)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所造成的;4)加害人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

7、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根据上述概念和构成要件对欺诈作一分析,我们就可看出:第一,欺诈人对被欺诈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有损害的事实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都有义务把交易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对方,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从另一方面来说,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特别是在与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经济活动中,都有权利获得与交易有关的实情,不受欺骗。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