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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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好象学者们对加害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相反,好象大家都忽略了这个问题。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相当的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侵权法与物权法的协调。一般认为,侵权物权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六种,而笔者经过一番不太成熟的考察后认为,为了使侵权法与物权法相协调,加害人在承担侵害物权的责任的时候,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也许只有赔偿损失,返还原物与排除妨害这三种方式最好。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方式  我国正在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在制定民

2、法典的时候,笔者认为,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要有一定的协调性。但是,在目前学者们讨论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好象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这个问题。而且,学者们在平时的著作中对这个问题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他们对这个问题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笔者认为,为了民法典体系的协调性,也许我们有必要对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进行一番研究。笔者于此提出这个问题,权且抛砖引玉。另外,侵害人的责任相对应于受害人的请求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时为论述的方便,笔者可能对它们不进行区分。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

3、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它们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于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学者们好象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一致的观点。王利明、杨立新和张新宝三学者均认为,侵权责任的方式为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中的除去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外,其余的八种民事责任方式都是侵权责任的方式[1].(但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这两种责任方显然是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而不是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因此,本文将不对这两种责任方式进行讨论)  但是,德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物权的责任的方式只有赔偿损失(第823条)和返还原物(第848第)外,并没有其

4、它的侵权责任方式。德国民法典把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第1004条)交给了物权法来调整(应该说消除危险包括在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之中);而法国民法典在侵权法中根本就只规定了赔偿损失这一种侵权责任方式。法国民法典中的返还财产规定在占有制度中(第2279条),停止侵害和排队妨碍在法国民法典中仅用“占有不受干扰与威胁”来概括(第2282条)。至于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存在的其它的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在法国民法典中根本就不存在。  这也就是说,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其它责任方式,在德国和法国是用物权请求权来解决问题的(另有学者认为在法国民法典中尚未确立物上请求权概念,但有实质上的物上请求权[2])。那么,德

5、国和法国的规定有无合理之处?我们现在的规定有无合理之处?究竟那种规定更具有合理性?  二、对问题的分析  一,物权请求权分析  对于物权请求权,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学者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分析,并呼吁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建立物权请求权。但是,学者们关于物权中的内容并不相同。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它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就狭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3].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许多学者

6、认为物权的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种,即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4].此外,王利明先生还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5].当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有许多学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侵权责任的的请求权,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请求权[6].  物权请求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物权的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队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7].  对于有学者认为恢复原状是一种债权

7、性质的请求权,王利明先生引用梅仲协先生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认为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并列举了一些理由[8].但是,克雷斯蒂安先生的观点对以上三学者的观点构成了致命的反击。“如果修理受损的动产之费用构成排除对所有权的持续侵扰的话,那么也就创设了对物之损害的一般的无过错责任;这样一来,全部侵权行为都会变成无过错责任”[9].克雷斯蒂安虽然说的是修理受损的动产的费用,其实让一方承担修理费用和让他承担恢复原状(前提是可以恢复原状)的责任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由此,笔者也认为,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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