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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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L.编辑。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例如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及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程序简便等,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例如根据北京市一个区法院的统计,1998年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占当年同类案件的81%,而1999年这一比例就上升到了92%,而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更可高达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试论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北京审判》2000年第1期,第8页。)由此可见,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客观需要相呼应,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亦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向

3、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所以,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予以检讨,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发事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界定过于原则。  从世界各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区分案件审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界限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概念式”,即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下一个一般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

4、况灵活掌握,但缺点是标准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种类一一列举穷尽。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标准客观,比较容易操作,但它难以将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举;第三种方法是“数额式”,即确定一个争议金额,在争议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这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方法。例如日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是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韩国的小额审判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诉争标的在100万元韩币以下的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67—469页。)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且易于操作,但其也有明显的缺陷,即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诉讼

5、争议金额的大小并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繁简和审理的难易程度,更不能说明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此类规定显然是出于效率优先的考虑。与大多数外国立法例相比较,我国民诉法则是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即民诉法第142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68条对民诉法第142条的所谓“简单民事案件”进行了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6、:“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显然,由于立法上采用的是“概念式”的方式,规定的过于原则,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还是难以明确界定,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列举了可适用简易程序的七类民事案件及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民事案件,即在司法解释中以“列举式”的模式对民事立法的规定予以细化。但是,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案件类型仍不十分详细,所以在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为提高诉讼效率,许多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对哪

7、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又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以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问题,学界已多有探讨,多数学者均认为在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上,实践中首先要做的一点是依民诉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摒弃在法定标准之外的限制。具体而言,不论案件的性质、诉讼标的额、社会影响,只要符合法定简单案件标准的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在观念上要求坚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行性,缩小对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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