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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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四建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2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某(非四建公司职工)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

2、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四建公司工程款2134.1万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资(用现金)和购工程材料(一般用支票)为名从四建公司领取2051.7万元(其中现金493.9万元,

3、转帐支票1557.8万元)。经查,王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391.7万元(工程材料款问题至今未查清),把现金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开支19.2万元,王某对其余款项无法说明去向。由于王某的不当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资66.6万元和材料款等97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四建公司,法院已判决四建公司向债权人支付工资或材料款。还有多少债权人会起诉,不得而知)。另外,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王某在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担任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中医院教科病房楼工地负责人期间,采用了同样手段,获利70多万元。  王某于1997年

4、9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义刑事拘留,1998年月1月9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罪名为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王某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以王某系挂靠经营、其不是四建公司职工等理由,认为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时至今日,一审法院仍未重审,公诉机关已撤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公安机关既未补充侦查,也未撤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三种

5、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从四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内容看,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者是王某个人,四建公司除按很小的比例提取固定费用外,不承担任何工程风险,且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王某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王某的所谓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挂靠经营;2、王某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3、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有权支配工程款。因此,王某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也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至于四建公司被迫重付民工工资和工程材料款的问题,则是四建公司同意王某挂靠的直接法律后果,四建公司可以通过民

6、事诉讼向王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1、王某开始“承包”前,四建公司发文任命王某为上海工地的负责人,表明王某具备了职务侵占罪所必需具备的“职务”;2、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领取并侵吞民工工资的行为十分明显,且数额巨大;3、王某主观上是故意,且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事实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然后才能正确定性。分为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查实王某事实上确属四建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时,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首先,要对“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责任制”进行本质区别。分

7、析生产要素是对二者进行区分的唯一手段。“内部承包责任制”协议的发包方必须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如资金、场地、技术、设备等,而“挂靠经营”关系中的被挂靠者却不提供任何生产要素,只提供“牌子”(虽然个别情况下“牌子”也是生产要素,但在这种情况下,“牌子”只是“承包”关系中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从本案情况看,如果四建公司不但提供了“牌子”,而且事实上提供了工程所需的必要的技术服务,进行了必要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加上已查明的四建公司按工程进度向王某拨付工程款等情节,那么完全可以断定,王某和四建公司的关系决不是什么“挂靠”关系,而是“内部承包责任制”

8、关系。虽然,双方协议中有许多条款不合理或不合法,但不能否认双方“内部承包责任制”关系的事实。其次,要搞清王某从四建公司领取的款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照银行操作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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