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联姻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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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联姻面临的困难摘要:在国家制度和法律框架之外,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要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筹资和转制等多项功能,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与股票市场进行实质性联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实质性联姻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与股票市场的联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键词:民办高校;股票市场;矛盾中图分类号:G522·72总之,在将民办高校转制为股份制后,在股权中占重要比重的是法人股和国有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全部股票均可自由流通的二板市场尚未建立,因此,由上述国有股、法人股和社

2、会公众股三类股权形成的股票只能在主板市场上流通交易。而在我国的主板市场上,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只有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流通和交易。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与法人股平均共约占70%,其中法人股平均约占20%。而在民办高校中,通过我们的分析,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例将大大高于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与法人股所占的70%的比例。这就意味着,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的民办高校,仅能依靠为数不多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来融通资金,这与民办高校为解决资金困难而上市融资的目的相去甚远。同时,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上市的民办高校中大大高于70%的国有股、法人股

3、因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来,这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股票的流动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上市学校在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上都难以走上市场化道路,使上市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打折扣。对于上述矛盾,解决的出路在于尽快建立我国的二板市场。如果说民办高校在将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造为股份有限责任制方面还能发挥某种程度的主观能动性的话,对于二板市场的建立,民办高校更多地表现出的恐怕会是无助与无奈。三、“资本逐利”的本质与“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矛盾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资本的增值和扩张。在资本市场上投资的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为公司、企业或民办高校提供资本,看中的也正是资本带

4、来的利润。这是一种正常、合理的报酬,也是“资本逐利”的资本本质的内在要求。反映在法律条文中,《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此外,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而一般说来,招股说明书应当记载

5、募集资金的运用、股利分配、经营业绩、盈利预测等内容。其中,盈利预测是投资者需要的重要的公共信息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发行公司在证券发行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企业的盈利预测。可以说,上述规定都从法律的角度认可、保护了资本逐利的本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投

6、资人和办学者的投资办学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纯粹从字面意义解释,“资本逐利”与“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存在矛盾,但我们知道,办学离不开资本,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办学融通资金,而资本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认可和保护的“资本逐利”与《教育法》规定的“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间是存在矛盾的。退一步说,即使《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矛盾被《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出资人可取得合理回报”所化解,也还有几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讨论。其一,“分红派息”与“出资人的合理回报”之间的关系问题。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

7、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红利和股息的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反映到教育中来,民办高校若能成功上市,理应按照学校的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给予投资者回报,且投资者希望这种回报能够达到最大化。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国务院规定”会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民办高校的“分红派息”,是出资者怀有疑虑的一个问题。其二,关于教育投资的资产增

8、值的所属问题。如前所引,“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人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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