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维度下政府定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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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维度下政府定位的思考宪法维度下政府定位的思考 摘要强拆、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等等关键词的背后包含着政府定位的观念问题,政府定位包括政府与民众的双向认识。单纯结合宪法,探讨当下政府定位的成因,包括宪法实施的外在监督因素以及选举制度缺陷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政府定位宪法实施选举制度  作者简介:张金阳,沈阳师范大学。  .L.    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曾对公共知识分子于建嵘教授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强拆),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事实上,陈晓平这样的想法绝对不单单是其个人的想法,更反映了我们政府各级官员长久以来对于自身的定位问题。全国各地的强拆事件也许包含了

2、城镇化进程推进、土地财政、法制不健全等因素,但政府缺乏正当定位,观念落后偏激也肯定是重要因素之一。  这里我所说的政府定位确切的说不仅仅是政府一方的想法,我们还要看到民众的一面,即政府定位不但有政府自我定位,还包括民众对政府的看法,这两者是紧密不可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由此可见,最大的权力应当在人民手中,人民为了方便社会的管理,寻求安定的社会秩序,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去,成为了国家,成立了政府,政府应当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国家机构应当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据《宪法》安排章节的顺序即可看出,公民基本权利一章是排在国家机构之前的,在宪

3、法层面是最重要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宪法》第三条的规定,是由人民选出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政府,然而政府长久以来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却始终站在对立面上!我们的政府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我们的民众不认同政府是服务者,我们对于政府的定位出现了偏差,出现了对立。归根到底,无论哪一方对于宪法的认识和理解都是不够的,甚至是漠然的。  政府的主要职能就应当是依照宪法指导,遵循法律行政,即所谓的行政法治,其目标便是服务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存的问题是,中国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却难以有效的受到人民的监督。  宪法实际上是赋予人民监督的权利,但当宪法本身被政府忽略的时候,它赋予的权利自然也一并

4、被忽略了。我们的宪法既是最重要的法律又是最不重要的法律,说它重要因为我们都知道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不得违背的,超越一切普通法律的最高法律,但是,本应作为法律来讲的宪法却根本没有实施的可能,欠缺法律的直接与实际的效力。没有实施效力的宪法在政府代表的国家机器面前无疑如同一纸空文,政府看来多余的宪法,其规定的权利又会被怎样看待?  宪法尴尬的地位就不难让我们理解,为什么人民将政府定位为自己权利的对立面了,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或者说运用宪法的审查机制,人民更难以在遇到权利被侵害的时候想起利用宪法保护自己,一纸空文能对抗的了什么?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出现,更证实了人民

5、面对公权力的无奈,因为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而采取私力救济的极端手段。人民拥有国家最高的权力,但也是国家最虚幻的权力。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于缺少必要的特定机构进行宪法审查。没有审查就没有实施,没有实施就没有效力,没有效力就没有权威,而没有权威就难以被称为根本大法。越是这样越容易被忽视,这实际上形成了恶性循环,形成了思维上的陋习。转而被付诸到实践当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受侵害,公民仇视官员,仇视政府,却又无力捍卫自己的利益,于是在民众层面又形成一个新的恶性循环,其结果只能是我们的宪法环境更加恶劣,没.L.有最基本的宪法环境,法治实现谈何容易,更何况高于法治的宪政了。  另外,政府定位的问题根

6、源于我们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的缺陷,政府本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人民代表大会本应由人民选举出来,也就是说政府就应当是人民选举出来的,这样的理由比单纯的说人民赋予权力更加直接,更容易让大家看到政府应当对谁负责。毋庸置疑,根据宪法的本意,政府应当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也正是出于这样的本意,人民本应高枕无忧的享受自己的基本权利,接受政府的服务,因为如果这届政府做的不好,人民可以在选举的时候把他们选下去。问题是,现在选举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公民的选举权是难以完全行使的,诸如我们的选民没有充分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平等的选举权、无法充分保证的被选举权、没有候选人与选民的有效

7、交流等等一些问题。试问这样漏洞百出的选举制度下选出的政府能切实为人民利益着想吗?能按照宪法要求那样保障所有人(包括最多数同时也包括极少数)的基本权利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由此可见,政府自我定位不准,民众与政府对立,在宪法层面上是由宪法外部缺少必要的审查机制和机构,以及宪法内部选举制度不完善的双重原因所致。首先,我们急需一个中立性的机构承担起宪法审查的职能,只有这样宪法才能被有效的实施,才被赋予了作为法律的效力,才能名正言顺的作为控制政府公权力的公法,公权力在宪法控制下的政府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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