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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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津文书,分析了宪法条文在人民法院审判实务中的直接适用性;论述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有其合宪性;分析了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审判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宪法规定,审判,运用  在我国宪法学界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宪法是否可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是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十分关注的,涉及宪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可不可以在实际中实施,宪法基本权利被侵害,能不能得到司法救济的重大问题。  一、人民法

2、院在刑事审判中不得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合宪性  刑事审判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文明的产物。因此,各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都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也不例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例如,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中指出:“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

3、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确认了宪法不得作为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排除了宪法在国家刑事审判中的直接适用,从而界定了宪法适用范围。  对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有的宪法学者认为是排除了宪法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性质,而使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特征在法律救济中体现不出来。[2]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在其他审判中不得直接援

4、引宪法规定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只是强调在刑事审判中不得援引宪法之规定。所以,不能够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宪法是规制国家机关权力和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基本精神,得出人民法院在民事或行政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宪法规定进行审判的结论。从法理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不得直接援引宪法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是正确且必要的。不仅符合近代刑法文明公诉的罪行法定的原则,而且也与宪法确认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功能相一致,体现了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基本制度的法律特点,指出了在法治国家中,刑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的刑事审判的法治原则。宪法不直接设定个人的法定义务,也不确定违反法定义务国家给予

5、的法律制裁(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宪法只确认和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现代宪法的基本特点,所以,在近代以来的所有国家中,无论是实行法治的国家,还是不实行法治的国家,刑事审判都是直接援引刑法的现定,而不援引宪法的规定作为定罪科刑的法律依据。这实际上是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机关非法侵犯的宪法规定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二、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制作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文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法律,主要体现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援引的规范法律文件。我国人民法院对此主要依据的是1986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6)31号《最高人民法院

6、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7、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可在办案时对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3]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地提到人民法院可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直接援引的法律文书的范围。这个司法解释针对当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客观条件,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适应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法治国家对宪法的实施保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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