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清代“冲繁疲难”制度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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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清代“冲繁疲难”制度之调整冲繁疲难制度的确立,是清代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不仅为地方官缺等级之划分提供了一套全面、合理的操作标准,使延续近两千年的地方行政等级制度达到极致;也对地方道、府、厅、州、县官员的选任、行政素质的变化和任官的生态环境产生深远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该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隋唐以来地方官选任制度演变的大势,使选任权力从高度集中部分地转向地方分权。不仅如此,冲繁疲难制度的划分标准,对民国时期乃至现今地方行政等第之划分,亦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从20世纪初期以来,有关冲繁疲难的研究成果就不断涌现,内容越来越深入和全面。就研究形式而言,大致可以分

2、为四类:第一类,将其作为题补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梳理题补制度订立的过程时,论述冲繁疲难制度订立的原因、内容和影响;第二类,把其作为划分地方官缺的一种标准,在对地方官缺进行分类时,论述冲繁疲难题补缺订立的过程、分类及其对督抚人事权的影响;第三类,参考诸多文献,考证清代府、厅、州、县各缺冲繁疲难四要素分布情况和繁简等级,补正史记载之错漏;第四类,也是最重要的一类,专文论述冲繁疲难制度订立的背景、过程、结果和影响,并列表分析冲繁疲难与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之间的关系。这些成果从诸多方面推进了冲繁疲难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然而,就制度发展的逻辑与实际情

3、形而言,任何制度都有一个酝酿、订立、修改、完善的过程,冲繁疲难制度亦不例外。然囿于资料限制,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冲繁疲难制度酝酿、订立阶段,而对该制度发展演变的过程却鲜有论及。笔者认为,研究一项制度,如果能从长时段出发,考察其出现、变化至最终完善的过程,并从这一过程动态地分析其变化的实质,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该制度的历史内涵,加深对该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全面把握。爰作此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档案为中心,结合其他文献资料,就冲繁疲难制度调整的过程,包括调整的阶段划分,每一阶段调整的原因、内容、特点,以及调整后的影响,试作进一步探讨,期冀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

4、。因冲繁疲难制度的初步确立是以后演变的基础,故在探讨演变之前,亦对这部分内容作简要论述。  一、冲繁疲难制度的初步确立  冲繁疲难作为划分地方官行政等第的标准,在明代就已萌芽。据日本学者真水康树研究,嘉靖年间,明政府为加强地方的人事管理,将地方官分为繁简两个层级,并根据地方形势、官缺职掌之不同,以冲、僻、疲、顽、淳等十几个概括性的字来表示各地情况。但因时局的影响,这一制度在明代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且以十余字概括官缺信息,较显凌乱,字与字之间亦缺乏充分的规律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要素未与选任制度联系起来,作为指导地方官选任的标准,故而只能看成是冲繁疲难制度的直接的原始

5、形态。  将冲、繁、疲、难四字一并提出,并以所占字数的多少作为划分地方官缺行政等第的方法,是在清代雍正年间出现的。  雍正六年(1728),广西布政使金鉷针对当时各省普遍存在的人缺不宜的现象,提出一套新的划分州县等级的方法。简言之,即根据各州县所处地理位置的冲或僻、政务的繁或简、赋税的完或欠、命盗案件的多或寡等四方面情况,分别定为冲、繁、疲、难四个要素。再按所占四要素之多寡,把州县缺划分不同的等级,其中四要素俱全、或兼(包括兼三和兼二)、或专者,定为要缺,遇有缺出,令各该省督抚于所属州县内拣选调补;而四项俱无者,定为常缺,遇有缺出,令吏部掣签补授。  与明代的繁简制

6、度相比,金鉷的建议有三方面突出的特点:其一,含义清晰。其明确指出,地当孔道者谓之冲,政务纷纭者谓之繁,赋多逋欠者谓之疲,民刁俗悍、命盗案多者谓之难。这给各省标识官缺要素进而划分官缺等级,提供了一套清晰的、可操作的标准。其二,官缺等级划分简洁。将官缺分为两等要缺和常缺,并指出二者之间的区分,以所占四要素的多寡衡量,占有其中一项及一项以上者为要缺,否则为常缺。其三,与州县官的选任方式联系密切。金鉷提议,州县官之选任分为两种方式,常缺签掣,即由吏部每月选举一次,掣签补授,亦谓之月选;而要缺,则由外省督抚于属员中拣选人员,具题调补。  相较于第一、第二两点,第三点才是金鉷奏

7、折的核心内容,也是其提倡建立冲繁疲难制度的目的所在。在金鉷提议之前,清代州县官之选任,均由吏部月选。即遇有缺出,吏部先分列官缺类别,统计出缺额数,再将官缺一一写于竹签上,封固后置入签筒,每月二十五日在天安门外掣签。掣到某签,即补授某缺。掣签选官,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选官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保证选任的公平性,但将人和缺的结合完全寄托于抽签者的运气,而不是根据官缺的实际状况,为其选拔合适的人才,显然违背了量才授职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地方治理。此时,金鉷提议以冲、繁、疲、难四要素为标准,将州县官分为要缺和常缺,其目的是想把州县要缺从月选缺中抽离出来,遇有缺出,不再由吏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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