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中国学徒制演变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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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中国学徒制演变的制度分析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重建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我国继承了传统的学徒制,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学徒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先就业后培训”的劳动就业制度,用人和培训有机结合,极大地促进了学徒制的发展;“大跃进”期间和“文革”后期我国也出现过现代学徒制的雏形,但因急于求成而昙花一现;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企业用工市场化,职业院校的大力发展改善了劳动力市场供给结构,传统学徒制失去了生存空间,迫切要求建立现代学徒制。  论文关键词:学徒制;半工半读;制度演变;新中国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

2、业院校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理论和实践中提出建立现代学徒制的呼声不断加强。新余市、宁波市、重庆市等地方或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11年3月,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在推进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希望地方政府与企业通过组织和参与现代学徒制试点来破解东南沿海地区的“用工荒”。10月12日,“全国现代学徒制实践经验交流研讨会”在江西省新余市召开,教育部与江西省政府准备在新余市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开展新型企业学徒制试点工作。可以说,我国建立现代学

3、徒制已是大势所趋,为了更好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有必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学徒制的兴衰进行历史性回顾和总结。  一、先就业、后培训制度下学徒制兴起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由于多年的战争,新中国成立初始,一方面,我国有400万失业工人,需要尽快使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国民经济恢复重建需要大批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工人,迫切要求加强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为此,1950年6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其第四条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技术水平,适应工业生产发展中对技术工人的需要,现在

4、各工厂企业应斟酌情形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为此,应注意下列各项:甲、应动员工厂、企业中的技术员工,负起为国家培养技术工人的光荣任务,自愿地担任技术教员。乙、进行技术教育的方式,可按不同的要求与条件,采用技术训练班、技术研究班或订立师徒合同等形式。丙、应定期举行考试,成绩优良者,提升其技术等级,并发给教者一定奖金或报酬(在私营企业中,可在劳资集体合同中予以规定或由劳资协商会议决定之)”。这一规定指出了签订师徒培训合同,建立学徒制;给师傅一定的奖金或报酬,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对工人的技术考核,调动学徒生学习培训的积极性。这一规定使我国传统的学徒制在新中国得以保留并加以改进和

5、完善,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恢复重建所需要的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195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时期。当时在前苏联的援助下,我国共有一百五十六项大型建设项目,再加上对原有工矿企业的扩建改建,基本建设任务较重,引起劳动力暂时的不足。因此,各部门均吸收了大批的学徒(练习生),为了加速人才培养,缩短了学徒学习期限,提高了津贴待遇。学徒学习期限很少有超过一年的,有的还只有三个月。学徒的津贴,以江苏省部分国营厂矿企业为例,一级学徒是24元,二级27元,三级31元,四级37元;地方工业一级是18元,二级21元,三

6、级24元,四级28元。1957年工资改革后,不管学徒学习期限长短,一律按技术标准和徒工技术水平评定等级。[1]由于学习期限短,技术学习片面、不精,满徒转为技术工人,技术水平低,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而待遇却偏高,有的甚至比师傅还高。徒工一进企业就端“铁饭碗”、拿高工资,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引起了“徒弟不肯学、师傅不愿教”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徒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195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指出:各企业、事业单位应自愿规定学徒期限满之日起,一般的延长学习期限一年至一年半。具体延长时间

7、,由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原则与所学技术的繁简程度及生产需要情况自行确定。1958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规定学徒学习年限一般是三年,最低不少于二年。同时规定:学徒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后,第一年的工资参照所在单位生产工人和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以往学徒期限短而待遇高的弊端。此后,各产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根据《规定》对本系统的学徒培训都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工种专业划分、学徒期限、培训目标、训练形式以及转正定级、考核考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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