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四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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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四化”原则      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源涉及到收入再分配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处理好农民与农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分配关系,仅仅依赖税费改革是难以受到预期成效的。既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又要维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发展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在经济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按照一个什么比例来分配收入,便形成了一种“两难”矛盾。笔者认为,要顺利化解这一“两难”矛盾,必须注意遵循以下“四化”原则。  一、货币化原则  除了某些非常规的集资和不可预见的罚款之外,现行农村税费中大部分主要是以金额折成粮食实物、即征收公粮的

2、形式定期完成,在收获季节由乡镇政府督促催缴,或者由国有粮食企业负责收购、户交村结,或者由村组代办。现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这种以实物为主的负担方式,有无合理性?能否直接缴纳现金?货币化是不是更适合商品经济的要求?  缴纳公粮是沿袭数千年来的封建习惯,那时候,商品经济不发达,货币作为交易中介的效率不高,而粮食实物具有更大的价值。由于长期养成的传统思维惯性和珍惜钱财的心理,对于征收公粮形式的实物,农民在感情上比较容易接受,而直接交钱则比较心疼。但征收公粮要通过村组、粮食站所、乡镇政府等中间环节,征收成本越来越高,在某些地方或某

3、些时候还容易出现随意增加农民应交数量、搭车收费的现象;在将应交金额折算成粮食数量时,也往往对农民不利,容易以较低的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或者按照国家定价中较低的级别折算,增加了农民应当交纳的粮食实物数量。  缴纳实物的做法,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深化。金融深化,指金融资产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和趋势;农村金融深化,则可以初步理解为农村经济中货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的过程。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货币具有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等功能,此外货币还具有时间价值(如存入金融机构和购买国债能够无风险的升值)和流动性偏好(如农民可以

4、随时应付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如果对于农村劳动产品的分配,仍然采用实物形式,必然享受不到货币所带来的功效。  缴纳实物,从长期看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对立,商品经济有非常显著的优势。如可以促进生产分工,极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可以连结生产供给者和消费需求者,通过市场均衡所形成的价格机制,来有效的配置经济资源;可以打破封闭、封建迷信的思想束缚,增进开放意识和不满足于现状的改革进取精神。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经济交易活动之一,缴纳实物作为贡奉,实际提供了一个实物经济的隐含前提,给农民一个滞后的思想

5、导向。很多能够迁移进城和出外打工、完全可以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还在粗放地耕种着要缴纳公粮的土地。这些人不通过发挥自己的专长获得货币收益来购买粮食缴纳公粮,而是低效率的兼业经营农业生产,其实是对自给自足经济的留恋,这非常不利于商品经济环境的形成。从这一点上看,对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最大效能的使用,也非常不利。  迄今为止,已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普通农户尚未成为直接纳税主体。由村组、粮食部门、乡镇部门、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和催促农民,统一纳税,其最初的用意是在经济法制不健全的经济转轨时期,在对这

6、些组织存在充分信任的前提下,为降低纳税成本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而且受到计划时期短缺经济的影响,粮食实物仍很重要。而当前,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好转,取而代之的是农民负担问题越来越严重。农民负担之所以出现问题,与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我理性行为有莫大干系,如果能够让基层组织少参与进去,这些自我利益意识越来越强的基层组织也就可以清白做事了。  可以让农户成为直接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按照当地适当标准(标准的制定,需要客观和因地制宜,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采取与个体工商户类似的征税办法

7、,将应缴税收直接收缴到税务部门,对拒不缴纳者通过法律途径给予相应处罚。随着经济法制越来越健全和农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知法、守法意识越来越强,绝大多数农民不会不履行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纳税义务,更不会暴力抗税。  当然,在实行初期,这必然会增加农村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量,解决这一技术性问题,可以增加税收服务窗口或通过银行账户直接划拨等形式。这样坚持实行,短则两三年,多则五六年,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全民纳税风气。  如当前农民负担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1)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其开征依据是1958年《农业税条例》、1985年的《

8、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当时规定按照常年平均产量的15.5%征收,但是现在一般以田亩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的3%左右进行收缴。这方面的征收数额非常少,农民负担问题与之无关。(2)农林或农业特产税,开征依据有1983年的《国务院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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