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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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3卷 第3期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153,No13   2000年5月       WuhanUniversityJournal(Humanities&SocialSciences)  May2000,344~347 ●法 学论国籍冲突的解决原则a李 新 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作者简介]李新天(19652),男,湖南新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博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国际私法研究。[摘 要]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主权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国际公法上一直在着力解决的一大“瓶颈”;由于国籍是涉外

2、民事关系中常用的连结点,国籍冲突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中必须解决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解决国籍冲突问题时,国际公法旨在彻底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现象,以实现国籍唯一原则;国际私法则只是在已存在国籍冲突的情况下,选定其中一个国籍作为连结点或寻找一个替代连结点,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关键词]国籍冲突;原则;国籍唯一;准据法唯一[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374(2000)0320344204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主权的事项,各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公民。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制订其国籍法时所

3、采用的原则和规则不尽一样,这样就导致了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由于国籍冲突问题直接涉及到国家对个人的管辖和保护权限,因而它是国际公法一直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1](第256页);同时,由于国籍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及法律选择中通常被采用的一个连接因素,因此国籍的冲突无疑也是国际私法在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不同的层面分别谈谈解决国籍冲突的原则。一、国际公法上的解决原则:国籍唯一原则所谓国籍唯一原则,乃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国籍唯一原则不仅是各国国籍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国际公法

4、上有关国籍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国际习惯法方面,许多学者认为,国际习惯法对于国籍的确定,揭示了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之一便是一个对象一个国籍原则[2](第307页)。国籍唯一原则在某些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如193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在其前言中开宗明义地宣称:“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之一[1](第254页)。尽管国籍唯一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目前有关国籍的立法占主导地位的

5、是各国的国内法,而各国的国籍法由于其历史、文化、传统乃至立法政策的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国籍冲突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国籍所体现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因此,国籍冲突的产生,无论是国籍的积极冲突或国籍的消极冲突,均会给个人乃至国家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之间的战争[1](第2532260页)。正因如此,如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一直是国际公法上的一大“瓶颈”。严格地讲来,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包括防止和消除两个方面,而且防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与消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这两个概念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两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前者

6、侧重于预防,即在制定国籍法时尽量避免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产生,防止今后出现国籍冲突问题。后者侧重于事后解决,在已经出现了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时,如何采取措施来加以解决,即消除已经存在的国籍冲突问题。不过,这两者在许多情况下又是密不可分的。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首先是通过国内立法,其次是依靠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来防止和消除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产生。1.国内立法a收稿日期:2000203210国内立法是防止和消除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最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主要是因为有关国籍问题的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不仅数量、内容还是缔约国的数目都非常有限。在国内法上,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然人

7、国籍的积极冲突,立法者在规定内国国籍的取得时,一方面应注意适用相互原则,另一方面应多规定一些“条件条款”或“自动条款”。所谓相互原则,是指如果一国的立法者规定一个人在某种条件下应当具有该国国籍,那末它也应当承认在相应的条件下,另一个人应当具有另一国的国籍。比如说,一国法律规定在内国的外国人的子女有权在成年时选择该国国籍,那么他同时也就承认,居住在外国的本国人的子女有权在成年时选择外国国籍。早在1928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决议中,该原则就已被提出,该决议第1条指出:“任何国家,对于它的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不应当适用这样的法则,即如果其他国家采取同样的法规将会

8、产生双重国籍和无国籍的那些法规。”相互原则在新近制订的一些国籍法中已有所反映。如196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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