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县出差管理办法

射洪县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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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洪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县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遂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洪县行政事业单位、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各民主党派和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

2、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构成。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按规定和标准住宿所发生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公杂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产生的公共交通费和通讯费等费用。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各单位应当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见附件2:出差审批单),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3、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 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县处级领导干部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科局级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乘坐

4、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等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实行每人每天按照规定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省外出差住宿费:按照附件1(射洪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凭据报销。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住宿标准级别省 内县 内县处级330元100元(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则凭据报销)科局级及以下300元100元(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则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出差自然(日历)

5、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照附件1(射洪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规定报销。第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伙食补助费级别省 内县 内县处级100元30元(各单位依据在县内出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30元以内报销)科局级及以下100元30元(各单位依据在县内出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30元以内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

6、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公杂费级别省 外省 内县 内县处级80元50元20元(各单位依据在县内出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20元以内报销)科局级及以下80元50元20元(各单位依据在县内出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20元以内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到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出差,不发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差旅费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

7、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七章 报销管理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旅费报销表(附件3)、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确无刷卡条件的,可采用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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