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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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内容提要】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英文摘要】TherearedifferentandcontroversialopinionsamongChinesescholarsconcerninghoerciallaerciallaerc

2、iallaakesmentsonthevariousopinionsandraisesthepointerciallacivillaercialLaerciallaerciallaerciallaercialla.尽管采取民商分立制国家的商法对商事关系范围的确认广狭不一,但就其分则的内容而言,一般都包括公司、票据、海商、保险四大部分。探究这四部分内容的实质,我认为可以用四句话来加以概括:公司法解决的是交易主体问题,票据法解决的是交易结算问题,保险法解决的是交易风险问题,海商法解决的是海上贸易问题。由

3、此可见,这些内容虽与商有着密切的联系,却都不是商的本身。依“商”之字义,应为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应为合同或契约。而民商分立国家的所谓商法不仅在分则中一般并不涉及合同问题,即使是在总则中也极少有关于合同的规定(商事活动或商行为的规定解决的是商的范围问题,而非合同问题),合同关系均由民法调整,可见其商法的形式与内容并非名实相符。此种状况进一步表明: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独立是对法律分类的补充,即实质上是对民法的补充。从民商分立制国家的立法实践看,基本上都是民法典制定在先,而商法典制定在后,这就

4、决定了商法典不能重复民法典中已有的规定,而民法也无法将商法的内容融入其中。尽管二者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总体上看,其性质、功能与作用当属泾渭分明。当然,决定商法与民法的分离还有许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于商法不同程度地反映着私法的公法化倾向,归根结底是由商法的对象和性质决定的。正是由于商法与民法的分离,才产生并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倒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与“商”之本义表现出惊人的一致。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为例,它共设十篇,以货物买卖合同为法典的核心,以商业票据、仓单、提单、担保

5、交易等为商法典的组成部分,集中解决买卖问题,可以说是一部名实相符的商法。之所以如此,究其根由,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成文的民法典,因此商法的制定及内容无须受民法的约束。    二、学说评析: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对于我国商事立法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模式,自民国初至今,一直存有争议。早在民国之初,即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考当时民商合一论者的主要论据是:因历史进步、社会进步、世界交通、各国立法趋势、人民平等、编制体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应订民商统一之法典。(注: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

6、三民书局1980印行,第511-514页。)尽管民商合一论在这场争论中大获全胜,其议案被国会所采纳,但耐人寻味的是,民国民法实际上从未采用真正的民商合一体例,即使是沿袭旧制的台湾,至今也未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其商事立法仍采用单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学说上将传统商法中的有关立法视为民法的特别法。我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承认,特别是随着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在学界也出现了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争论。鉴于法系上的差异及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迄今尚无人主张制定英美模式的商法。对于商事立法模式的

7、抉择,仍为分立与合一之争。主张采用民商分立制的,强调商法、商行为的特点,以及民商分立的好处,认为我国应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商法,并将民商分立看作是世界各国商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持此观点的学者对商法的内容做出了不同的设计,有的主张以法、德、日商法为瞻,循以西例;有的主张另起炉灶,除传统商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合同法、市场规制法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民商合一论就其主张而言,则有法典上的合一论与观念上的合一论之分,二者的共性是反对在民法之外另订商法,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论主张将商法的内容融入

8、民法,使商法民法化,用民法取代商法,并认为商法独立于民法的基础已不复存在;而观念上的民商合一论则并不强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对传统的民法表现出更多的尊重,对传统的商法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对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表现出务实的理性,只是主张在观念上应将一切单行的商事法都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不刻意追求民法对商法内容的包容。发人深思的是,面对合一论和分立论的激烈论争,我国的立法机关采取了更加务实的立法精神,在短短的十年间,出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重要的商事法律,以单行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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