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不奉诏”的类型及其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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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汉代“不奉诏”的类型及其内涵随着皇帝制度的建立,皇帝颁下的文书,被冠以“制书”、“诏书”等尊美之称,以显示其至尊地位。君主专制制度要求臣子对皇帝的诏书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谨奉诏”成为常见的文书用语(注:如《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汉文帝下诏议废收孥相坐之法,丞相陈平、周勃回奏:“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可见,“谨奉诏”才是臣子对皇帝旨意应持的基本态度。),因为它体现了合乎规范的君臣伦理。臣子“不奉诏书”、“奉诏不谨”、“奉诏不敬”,则是相关政令、乃至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在汉代的历史记载中,类似材料可以说

2、不胜枚举。汉武帝设置十三部刺史,规定其执掌为“以六条问事”,其中的第一条是针对“强宗豪右”而设,而第二条就是整肃吏治的首要规定:“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汉官典职仪式选用》)显然,郡守一级地方大员“不奉诏书”是监察制度的重点所在。上至朝廷大臣,下至地方大员,以此坐罪者,皆可能被免官。(注:西汉后期,翟方进弹劾政敌司隶校尉陈庆“奉诏不谨,皆不敬,臣谨以劾”。结果是陈庆“坐免官”。(《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列传》)另外,辅政大臣王凤指令他人劾奏潜在的政敌冯

3、野王“奉诏不敬”,虽然期间有人为冯野王出面求情,冯野王还是难免被罢官的厄运。(《汉书》卷七十九,《冯奉世列传附子野王传》)东汉末年,名臣钟繇在自劾文书中列举自己的失职之罪,就有“轻慢宪度,不畏诏令”、“不承用诏书,奉诏不谨”之说。(《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注引《魏略》)汉律对“奉诏不谨”有惩治的规定,还有其他    三、“为国持正”型自战国以降,“尊君卑臣”不仅凝化为制度规定,同时也熔融为政治伦理。现实的问题在于:如果群臣必须惟君主的意旨是听,一旦君主的决断出现失误而群臣不加以阻止,那么国家的利益岂不是要遭受损害?明

4、于治国大道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确实在这一方面颇多匠心设计。于是,出现了辅政制度、职在谏诤之官、草诏与封驳之制等等,其用意都在于防范皇帝个人的错误意旨破坏国家的根本大计。然而,在皇帝(特别是有雄心、有能力而又敢于独断专行的皇帝)执意要做某件事情、并且带有“即时”性质的场合,上述预设的制度就会失效。当皇帝敢于置制度于不顾而强行发号施令时,好像只能仰赖有大臣挺身而出,大喊一声:“不奉诏!”形势才有可能得以扭转。这是地地道道的“触逆鳞”之举,其危险性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就已经说得十分透彻了。如果没有为了国家利益而不惜牺牲身家性命

5、的境界,是做不了这样的事情的。因此,这种类型的“不奉诏”,是最具有社会意义、从而最值得研究的,当然也是最令人钦佩的。试举汉代的几个显例,借以展示当事人的铮铮铁骨、大丈夫气概。汉初的耿直大臣周昌,可当得起直谏第一人之称。汉高祖刘邦欲废太子,而改立戚姬所生之子如意为太子,“大臣固争莫能得”,其中以周昌的面折廷争最为激烈。周昌为人口吃,又在盛怒之下,他对刘邦声明:“臣口不能言,然臣期期知其不可。陛下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汉书》卷四十二,《周昌列传》)好一个“期期不奉诏”!为此,刘邦对他油然而生敬意。稍后,刘邦不得不改变初衷

6、,保留太子地位而封如意为赵王。为了保证自己身后赵王如意不至于被人杀害,刘邦留意为赵王寻求一位可以信赖的丞相,结果周昌当选。在刘邦死后,大权在握的吕太后开始了她的复仇举措,囚禁了戚夫人,随即宣召赵王入京。传宣诏命的使者多次往返,赵相周昌拒不应命,他对使者说:“高帝属臣赵王,赵王年少,窃闻太后怨戚夫人,欲召赵王并诛之,臣不敢遣王。王且亦病,不能奉诏。”(《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吕太后大怒,只好先征召周昌入朝,她的计划才得以实现。周昌先后两次声明“不能奉诏”,公开对抗汉高祖与吕太后两位专制统治者,是冒着相当风险的;从他的用意

7、而言,不带有任何利己的因素,他比在位的最高统治者更在乎国家的根本利益。汉景帝时期的大臣窦婴,也以“不奉诏”之举而赢得了声誉。梁孝王刘武是景帝的胞弟,也是窦太后的少子。窦太后不脱老妇人常态,因为喜爱少子的缘故,欲令梁王为景帝的继承人,即按照“兄终弟及”的方式安排继统序列。一次,景帝与梁王按照家人之礼,共同奉陪太后宴饮,景帝可能是出于安慰母亲的考虑,对梁王说:“千秋万岁之后传王。”窦太后果然面露喜悦之色。当时虽然不是在朝会的场合,没有形成正式的诏旨,但是景帝一语既出,就应该为“君无戏言”而承荷起许诺。窦婴也在场,当即对景帝的失言

8、提出批评:“汉法之约,传子適孙,今帝何以得传弟,擅乱高帝约乎!”(《史记》卷五十八,《梁孝王世家》)此话一出,实际上就是“不奉诏”的公开表态,也是一种驳议,取消了景帝言论的合法性。景帝以“默然无声”承认了窦婴的批评是正确的,也就撤销了自己的许诺。西汉后期的名臣史丹,以朝廷公卿“不奉诏”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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