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重点法律问题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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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货细读】企业挂牌新三板之重点法律问题解析来源:微信日期:2014-03-13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及解读  (一)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条件为: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

2、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  (二)具体要求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

3、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国有股、外资股的设置必须由有权部门出具批复,券商、律师应确认出具批复的部门有权出具该类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限责任公司

4、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特别提示:若以评估值进行调账,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只能从改制基准日起算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关于本条,原来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已废止)中规定是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突出与业务明确来比,应该说老的规则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

5、在股转系统新挂牌规则的修订过程中,把此标准相对降低了。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

6、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如企业只有偶发性交易事项则不适合挂牌。收入确认是审核重点。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a?a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4、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

7、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业务需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取得这类许可或资质。  (4)企业申请挂牌前36个月不能有违法发行股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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