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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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阿左政办发〔2013〕70号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阿拉善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阿拉善左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阿拉善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18-2.阿拉善左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0日-18-附件1阿拉善左旗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行为,根据国

2、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房价、户型、面积、销售对象4个控制,为了支持开发企业积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21项税费。政府将在计划、规划、房屋征收、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第三条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阿左旗房产管理局负责全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旗住建、财政、物价、发改、统计、监察、审计、公安、民政等部门及街道、

3、苏木镇、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18-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依照以下方式实施:(一)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二)如无开发企业投标可由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三)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普通商品房住宅时,应在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建设总建设面积2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部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第六条每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因不低于当年住宅建设总面积的20%,(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旗财政每年提供相应资金做为经济适用住房周边环境改造及项目规划区外的基

4、础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旗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立项、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用地储备和无偿划拨等工作。旗财政局按旗政府决定事项对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的小区外配套设施建设及外围环境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对已征收的营业税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实际困难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定向供应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和住房困难户。-18-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每套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上限标准。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

5、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测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报旗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符合下列(一)、(二)项规定且符合(三)、(四)项任意一项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阿左旗城镇户口;(二)家庭人均年收入2万元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9㎡以下,或居住在1990年以前建成平房的

6、家庭。注:退牧还草、退牧还林、公益林项目区、转移搬迁农牧民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优先购买。(四)属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需安置的拆迁户;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本条所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18-第十一条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旗统计局结合我旗上年度城镇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综合确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申购户家庭成员在本旗城镇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户的原有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家庭

7、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第十三条房产管理局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主要传播媒介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旗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阿左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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