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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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支持和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

2、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管的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二章征税范围及适用税(征收)率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下同)适用17%增值税税率。第四条属生产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按4%的征收率计

3、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9-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介体形成包括软磁

4、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第六条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第三章征、退税政策规定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分别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

5、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第九条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凡没有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应征收增值税。第十条软件企业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凡在合同上注明所有权归该软件企业所有或未注明所有权的,应视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给予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软件生产企业因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调试费、安装费等收入应并入该软件产品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给予退税。第十二条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

7、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对软件产品应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9-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机器设备中嵌入的软件,凡在销售合同、发票中单独注明软件价格或金额的,其销售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可按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销售合同总金额中,机器设备部分(不含嵌入式软件)价格明显偏低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计算确定机器设备部分的销售额,做到准确核算。第十四条软件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

8、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包括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购进的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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