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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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提纲)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首先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销售合同怎么签?不同方式有不同规定2、财产损失报批了吗?3、是否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4、企业会计执行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是否存在差异?5、取得的相关会计原始凭证是否合法?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了吗?7、折旧年限、残值估计是否正确?8、企业是否存在内部的关联交易?9、当年度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发放了吗?10、福利费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范围?11、职工培训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有否与管理费混淆?12、企业是否存在预提费用?13、企业是否存在往来借款?14、外国分回利润是否取得了税票

2、?15、是否减了预计利润、时间性差异?16、是否有对外投资?17、是否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亏损弥补了吗?18、是否有资产评估增值的情况?在注意以上几个问题的基础上,在企业核算上还要关注一下几个方面:331、收入项目核算是否正确:(1)视同销售;(2)废料销售;(3)包装物收入;(4)应付未付款项;(5)财产转让收入;(6)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等等。2、费用核算项目是否正确:(1)利息支出;(2)工资支出;(3)折旧计提;(4)待摊费用的摊销;(5)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等等。3、关注财产损失:(1)是否申请报批;(2)账户如何处理?(3)是否存在固定清理,等等

3、。4、注意是否有不合法凭证::5、有减免税的需要注意是否确认减免税的资格,相关申请是否得到批文6、企业亏损如何处理相关政策、申报表填写、需要注意的事项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要求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来判定合理的工资薪金。企业在上报汇算清缴资料中,需要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地方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4、地方税务局2008年发出的《关于200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2007年执行计税工资标准的企业,按照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及在汇算清缴中提供相关的工资制度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均可在税前扣除。对原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总额的企业,在2007年汇算清缴中有工资总额结余的,在2007年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2007年实际发放数小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实际发放时先用结余部分的,对这一部分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果2008年实际发生数

5、超过工资总额的部分,也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对2007年以前年度的历年工资储备的结余,2008年实际发放时,使用工资储备部分的也可做纳税调减处理。但是对企业历年的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国有企业在汇算清缴中需要提供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工资总额分配单,如果国有企业只有上级集团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分配单,则需要提供集团公司的授权证明。(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扣除标准(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和国税函

6、【2009】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福利费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对2007年汇算清缴后有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使用结余部分,不足的再按照税法规定的使用限额内列支。如果仍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职工福利费结余进行全额冲销的可作纳税调减处理。职工教育经费可在工资总额2.5%的限额内使用,超过部分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有历年结余的企业应先使用结余部分,不足的按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列支,结余部分仍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如果对结余部分作一次性冲销处理的,可作纳税

7、调减处理。国税函〔2009〕98号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限额内税前列支,但是允许税前列支的工会经费是指实际交付工会组织的经费,而不是指允许计提部分。目前仍然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执行,必须是交给相关的工会组织,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三)各项社会保险的税前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8、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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