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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JACKIE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2010年03月31日 船舶防污文书和防污染设备检查指导书 防污染专项检查目的是检查船上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则I或国内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调查污油水处理设备的可操作性,查明船上油污水的去向,检查《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 检查内容: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船舶防污染证书,《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舶检验报告文档; 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 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系统(15pp
2、m报警设备),残油舱,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以及管路. 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检查程序: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 1,防止油污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有关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要求可查阅防止油污证书.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证书要求的防污染设备配置低于公约或规范的要求. 1)油污水处理设备 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不论船龄,均应配备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 2)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所有10,000GT及以上的船舶均配备排油监控系统或滤油设备以及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装有大量燃油船舶,
3、其要求与10,000GT以上船舶要求相同. 小于10,000GT船舶不要求装有报警系统和自动停止装置. 3)适合燃烧油泥的焚烧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并标明处理能力;(不适用内河船舶) 4)适合燃烧油泥的辅助锅炉应在防止油污证书上标明; 5)污油水舱,残油舱应在防止油污油证书上标明,并注意核对是否与实际舱容相符.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配置油污水分离设备或过滤设备或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10,000GT及以上),. 2,《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150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
4、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国内航行的150GT及以上的油驳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均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持有按要求编制的《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 3,《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机舱处所舱底水处理数量,时间,地点; (1)检查D项记
5、录,污油水处理装置处理量不应超过处理装置的额定最大处理量. (2)核对《油类记录簿》处理舱底水作业时间,经纬度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时间,经纬度是否吻合. 3)检查残油接收处理情况; (1)残油接收或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备的证据 检查《油类记录簿》确认残油被港口接收,可要求船长出示残油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2)港口没有接收油泥,船舶使用焚烧炉或锅炉处理油泥,通过检查《油类记录簿》进行确认. 4)调查船上残油的合理去向. 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
6、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加油情况,推算一定时期内(半年或一年)船舶产生的残油数量,与在此期间内被接受的残油数量,焚烧炉或锅炉处理的残油量和目前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或者,船上所产生的油泥没有被港口接收设备接收,也没有用焚烧炉或锅炉燃烧,则有足够理由相信产生的残油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且没有明显证据说明残油去向. 油类记录簿(油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轮,
7、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航海日志》中. 1)检查相关的作业是否准确记录; 2)重点检查货油舱的装,卸载以及洗舱情况,注意装载货油种类变化时,货舱是否需要洗舱以满足货品的质量要求,如果需要洗舱则要检查洗舱水的去向;检查船舶修理需要进行洗舱作业时,洗舱水的去向;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洗舱所产生的污油水没按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3)检查油船货舱压载以及污油水处理情况.如果直接排放入海,检查是否符合公约,法规的要求,核对《油类记录簿》记录的排放时间,经纬度,航速以及排放总量和瞬时排放率
8、.如果污油水排入接收设备,检查污油水接收收据或港口接收证明.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不按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入海,或船上无法证明污油水的去向; 轮机日志 按法规要求不需要配备《油类记录簿》的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情况应在轮机日志上进行记录.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舱底污油水的处理接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