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中美棉麦借款协定签订后国内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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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3年中美棉麦借款协定签订后国内的反应1933年5月29日,中国国民政府与美国财政复兴公司(TheReconstructionFinanceCorp.)正式签订了一项借款协定,因协定明确规定中国必须用借款购买美国剩余的棉花和小麦,所以称之为“美棉麦借款”。因该协定签订之时是美国向海外市场输出剩余棉麦以解救农业危机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社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从国民政府到社会各界、及共产党人纷纷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但迄今为止,研究者大多关注协定本身的作用及其对中美两国的影响。[1]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可参看郑会欣的“19

2、33年的中美棉麦借款”(载《历史研究》1988年第5期)、陈永祥的“1933年《中美棉麦借款协定》再评析(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吴景平的《宋子文评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陶文钊的《中美关系史(1911一1950)》(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石源华的《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论著。本文拟对时人的观点做一考察和梳理,以探讨国人对该借款协定签订的反应。根据借款协定,棉麦借款的主要内容为是:由美国财政复兴公司贷给中国政府5000万美元,其中4000万元用于

3、购买美国棉花,1000万元用于购买美国小麦;中国政府必须保证所购棉麦只在中国销售;借款期限为5年,年息为5厘;中国同意以统税为公司所借款项之第一担保品,以海关水灾五厘附加税,作为借款之第二担保品;棉麦运输船只及保险,至少一半以上由美国方面承办。棉麦借款签订后,中美双方曾发表声明,称“此举两国举得利益,即可减少美国大宗过剩产品,又可鼓励经济上之复兴,间接有益于世界之物价,在中国方面更可救济内地棉麦灾荒”。[2]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265).1934年2月,经驻美公使

4、施肇基与美方商议,将美棉债额由原来的4000万减为1000万,整个棉麦借款总额实际上只有两千万美元。[3]郑会欣.1933年的中美棉麦借款[J].历史研究,1988(5).1933年6月4日,中美棉麦借款协定签订的消息传回国内,全国舆论哗然,一时掀起了关于棉麦借款问题的大讨论。这个问题不再仅仅是政府自己的问题,社会各界各阶层都参加了讨论.一、国民政府对棉麦借款的应对国民政府内部对该借款的态度也是不统一的。各方面各派别对棉麦借款的态度有着相当的差距。有极力赞同的亦有极力反对的,还有的采取相对观望的态度。西南闽系军阀

5、首当其冲反对对美国的五千万借款。6月7日,胡汉民电孙科反对棉麦借款,声称“棉麦借款“4关系党国前途极重大不能不为兄等言之:(1)凡一国国债,关系人民负担,未有不经立法机关通过而可成立者,立法院有监督外交、财政之权,不审兄等对此云何?(2)宁国府已发行内国公债十二万万,政府成立二十二年,从无预算案,今既云收支适合,则何须秘密借款二万万之巨?(3)谷贱伤农,为去年长江上下游最为惨绝之现象,今此巨量棉麦之输入,究将何用?弟以党员立场,不能不严重反对”。《大公报》1933.6.8;6月8日,粤政会电美表示反对宋子文借款。

6、《大公报》1933.6.9;西北军也强烈反对国民政府向美国大举借款。6月11日,方振武电国民政府反对棉麦借款,指出“棉麦皆美国过剩物品,在我国谷贱伤农之时,再倾销巨量棉麦,是不啻为资本主义国家吸收吾民血膏,压迫我国经济,以此为理财要素,何异饮鸩止渴,自促死亡”。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第十九辑(1933)10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国民政府则是同意宋子文在美的这项借款,工业司刘荫弗首先表示赞同该项借款。“6月7日,刘司长自沪返京,据谈,救济棉纱业原

7、料正敢缺乏,现已由财部电宋,请将美棉提前运来。”《大公报》1933.6.8,535页;面对责难,国民政府迅速做出反应,承认棉麦借款属于政府行为,着手使该协定合法化。孔祥熙马上赴赣与蒋会面,商谈棉麦借款问题。7日,孔言,“赴赣系与蒋商中央财政,刻已有相当筹划,数月内中央财政可无问题,中美借款整个用途分配,将有中央组织委员会管理之。”《大公报》1933.6.8,535页;6月7日国民党中正会开始讨论中美棉麦借款案,认为原则可行,交立法院审议;9日,五千万棉麦借款案提出立法院会议讨论,审议结果认为可成立,呈复国府批准备

8、案;14日,立法院经济、财政两委员会审查通过棉麦借款案;16日,提交立法院全体委员会,经长时间讨论始附条件通过。同时,国民政府保证关于棉麦借款,一定专款专用,不用于其他方面。国民政府规定“设立委员会,负保管、支配、监督之责,由五院院长充任政府代表,再由农、工、商各界推代表六人组成;借款用途限于发展工业,复兴农村经济,兴办水利,发展重要交通,不得移充任何对内用兵或其他消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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