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件】商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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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商法学》体系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三编公司法第四编证券法第五编票据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七编破产法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行为第四章商事登记与公告第五章商业名称第六章营业第七章商事代理第八章商事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前言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第三节商法的地位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前言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

2、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商事涵义的理解(一)一般意义上理解,包括两个角度:1.行为角度,商品买卖或交换活动2.主体角度,商人(二)经济学意义上理解,非常狭窄,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之间环节(三)法学意义上理解,内涵与外延都很广泛,主要是强调“营利性”。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商法的概念(一)商事的涵义(可以从一般字义、经济学和法律学上进行诠释)商法学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3、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1、“固有商”(流通领域: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商事中介:如货物运输、行纪、居间和代理等)3、“第三种商”(金融和生产领域:如银行、信托、承揽、加工、出版、印刷等)4、“第四种商”(服务业:如广告宣传、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二)商事的范围(种类)(三)世界各国及地方对商事范围的立法例1、概括主义:如美国《统一商法典》2、列举主义:详细列举(如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规则》列明了16类事项)3、折衷主义:以日本商法最为典型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对于商法的调整对

4、象,不同国家学者观点有:1、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德国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法国(另外,英美商法系在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侧重于以商行为为对象)3、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谁是商人,谁的行为属于商行为,进而谁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法典?在这个问题上一个极为有趣的现象是,无论在德国、法国还是美国,从商法典制定和颁布之初,学者就对立法展开了批判。(二)商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简要说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具有的共性?)2.基于营利动机建立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注:平等的关系未见得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还必须具有

5、营利性。)3.发生于持续营业中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三)商法的分类所有调整商事关系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的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的成文法典上的“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一、商法的性质1.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体现私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2.调整商事关系的目的:保护私人利益3.调整方法主要为私法方法(民法)(讨论:商法是私法的根据何在?它与民法是私法的根据是否存在不同?)(二)商法是实体法(讨论:商事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是属于实体法或是程序法?)(三)商

6、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商法的特点(一)兼容性: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如公司登记制度、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定等)(二)协调性: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的本质,商法又叫营利法,只有商法的营利性才得出商法需要迅速、便捷等特别原则。(四)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讨论:区分组织法与行为法的意义何在?)(五)商法规范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等都涉及到大量的技术性问题。另外商法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六)国际性:21世纪以来,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

7、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一是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二是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第三节商法的地位一、商法与民法现在世界上关于商法与民法的立法体例,大致存在三种类型:(一)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为特别法,民法为独立法律部门,民法包括了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如1907年颁布的《瑞士民法典》、20世纪末的新《荷兰民法典》(二)民商分立模式:民法和商法均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模式认为商事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商法是独立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如法国于1804年和1807年分别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目

8、前有4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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