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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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教材:商法(第二版)范健主编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节导言: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的价值与功能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商法和民法分别适应同一经济形态下的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简单的商品经济,两者互相分工、相互衔接。商法和经济法互不替代的发挥调整企业的作用。商法是基础性和前置性调整,经济法调整是有矫正性和后继性的。商法的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如何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方法—从实践

2、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商法进行研究经济分析的方法—从立法和司法的成本角度去研究商法第二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1、词义学上的解释2、经济学上的解释3、文化意义上的商4、法学上的商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事,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2)辅助商,也称第二种商;(3)第三种商;(4)第四种商。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国内商法、国际商法商公法、商私法1、

3、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公法性5、国际性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三节商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一)联系:均为私法,特别法与普通法主要表现在: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则各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

4、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商法:效益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商品经济商法: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广泛主体商法:仅限于商人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二、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1、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商法:平等经济关系经济法:管理与被管理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商法:商事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3、作用内容和作用基点不同4、法律性质和法律理念不同商法: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具有公法内容的社会法三、

5、商法与行政法二者联系:1、商法本身含有行政法的成分2、商法中规定了很多行政处罚条款区别:1、法律主体不同行政法:至少一方为行政管理机关商法:平等市场主体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四节商法调整的对象及商法的独立性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商法的调整对象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特点:1、只调整营利性主体2、只调整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二、商法的独立性民商立法体制的选择1、民商合一2、民商分立3、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在中国20年的

6、法学史上,这样的情况的确少见:一方面我们在念叨着商法,但却不定商法为何物;一方面我们在呼喊着商法的理论和学说,但却说不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民法,商法的位置在哪里?我们教着商法、写着商法,眼观商法的兴旺和繁荣,我们热衷商法的事业和发展,同时我们也在怀疑着商法。我们知道它的过去,但却说不清它的现在,也看不透它的未来,我们似乎被笼罩在商法的烟雾之中,感到难以名状的困惑。商法的困惑与思考———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调整对象是什么?什么是商行为?商事行为应否作为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建立单独的商行为规范体系?商法范围和内容如

7、何,商法究竟由哪些部分组成?(见《政法论坛》2002年2月)思考:何为商法?在商事关系高度发达的今天,将商法视为民法特别法十分不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商法观念的形成,从而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要现代化,要与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划清界限,惟一的出路就是净化其近代民法中有关市场交易的内容;还民法为家庭法、婚姻法、继承法的本来面貌;商法要现代化,要与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划清界限,在于净化近代商法中有关家庭人身财产的内容。”民法与商法的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学的构造,而是历史的产物。“自成一体的部门法应有它自身固有的一般原理,这些一

8、般原理与适用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原理有泾渭分明的区别,法的每一领域都有它自身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特征:能力获得须经过授权,且能力范围有限;从事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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