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变迁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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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变迁实证研究【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标准;论文下载【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一、我国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变迁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和股票的流动性,防止公司股票被控股股东或者内部人士操纵,世界各国和地区一般都在其有关公司股票的初始上市条件和持续上市条件中,规定了股权分布的具体标准。但长期以来,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中的股权分布标准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06年8月30日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

2、充通知》的发布实施。  具体而言,以上述《补充通知》为界,我国现行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制度的历史演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条件具体标准的空白期(1990年12月-2006年8月)  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正式建立和执行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4月23日,连续四年亏损的上交所上市公司PT水仙成为沪深两市首家退市的上市公司,标志着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正式实施。  根据1994年《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包括股权

3、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内的四种情形,但是在我国的退市实践中,实际上只执行了连续四年亏损情形。原因是1994年《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权分布等情形只做了原则规定,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轻工机械等8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占比一直低于25%的要求(其总股本均在4亿股以下),并没有因此被强制退市。  表1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未达到25%的公司公司名称总股本公开发行股份公开发行前股份比例白猫股份152050812132000121388508008.68%

4、上电股份517965452510000034669654499.85%轻工机械2101920002400000018619200011.41%宏盛股份82517982112420007127598213.62%ST国嘉1797099003038010014932980016.91%南洋股份1447306882545537511927531317.59%*ST大通90486000191400007134600021.15%新都酒店2877235006722350022050000023.36%  

5、2006年1月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则规定了股票终止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

6、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为完善股权分布标准提供了操作空间和制度变迁基础,并带来了重要的趋势性变化。  首先,在法律适用上发生了变化。根据1994年《公司法》和1999年《证券法》,包括股权分布标准在

7、内的上市条件由《公司法》做出规定。在2006年《证券法》中,股权分布标准由原来通过《公司法》规定实质性条件、《证券法》采用准用性规定,改由《证券法》直接做出实质性规定,并预留操作空间,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其次,从立法本意看,2006年《证券法》对比1994年《公司法》和1999年《证券法》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明确证监会负责核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而股票上市、退市则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证券交易所成为上市资格的决定主体,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持续上市条件中的股权分

8、布标准具有决定权;二是2006年《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初始上市条件,但没有明确规定持续上市条件,包括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一章中也未沿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9年《证券法》有关内容,对持续上市的股权分布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持续上市的股权分布标准授权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2006年5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新《证券法》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有关上市公司持续上市条件的股权分布条件仍然延用了新《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没有根据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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