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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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征求意见稿)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学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档案第一节会计档案的装订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三节会计档案的调阅第四节会计档案的销毁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一节货币资金的监督第二节财产物资的监督第三节会计资料的监督第四节其他事项的监督第五节财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

2、为和会计工作秩序,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第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手册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层单位可沿用上级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制度。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财务信息化作为会计基础工作的发展方向,持续推进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第五

3、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定期检查,并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第七条本手册适用于集团内各单位。集团协作单位应当参照本手册之规定,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

4、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年检,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财务和人事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任免。第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的会计主管原则上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并且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

5、持原则,廉洁奉公;(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一、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批准范围、权限、责任和处理程序。二、建立相互分离控制体系,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全过程。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

6、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轮岗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按照集团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十六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

7、续教育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规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或进行离职清算。因故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或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或有责任仍属原移交人。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会计账目,应登记完毕。三、整理应该移交的

8、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及密码、电子数据记录(含各种台账、报表决算说明等)、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第十九条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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