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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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尊崇的仲裁员、书记员: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演绎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一、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

2、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二、双倍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网,如果不履行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领取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断持续用工,是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领取双倍工资。三、三月份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3、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的。四、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该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领取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被申请人陈述,是申请人本人的缘由未到学校支付20xx年3月份工资,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在庭审中,单方均认可2012年10月开始被申请人是经过工商银行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应该发放20xx年3月份工资的时间将申请人的工资存入申请人的工资卡。五、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领取劳动

5、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酬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20xx年3月份的劳动报酬,属于应该向劳动者领取赔偿金的事由,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领取赔偿金。六、入职时间及仲裁请求计算根据申请人认为本人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并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证实”一份证实本人的主张。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只管辩称申请人入职的时间为2012年10月底,但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主张的没有理想根据的,缘由有二。(1)从被申请人认可三性的银行明细清单可以看出,申请人2012年10月份支付的实际工资是人民

6、币2279元,如果如被申请人所说,申请人是2012年10月底入职,仅下班两三天的话,那么申请人支付的就是下班两三天的工资即人民币2279元,显然与理想不符。(2)申请人在入职时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填写了入职申请表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无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注销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但却未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人填写的入职申请表等证据来证实本人的主张,应该承担对本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仲裁庭辩论阶段,被申请人已经认可申请人2012年10至20xx

7、年2月的工资为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明细清单上记载的数额,在此申请人代理人不再累述。对于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完全可以反应出申请人在这一时间段的工资程度,申请人已经对本人的主张履行了举证义务,相同被申请人否认工资数额确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无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工资领取凭证或记录由用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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