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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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作为本案申诉人的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双倍工资:1、申诉人自2008年09月06日至2009年10月16日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就职,担任电焊机修工职务,在工作期间,受被诉人的领导、支配、管理,遵守被诉人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管理规定,被诉人按月向申诉人支付工资。在工作期间,申诉人多次要求被诉人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均被拒绝。作

2、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工作养家而又不敢得罪公司,申诉人只有忍气吞声的工作。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被诉人本应于2008年10月份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一年后

3、的2009年10月份,被诉人仍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双方自2009年09月05日起,双方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

4、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根据上述规定,被诉人由于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2008年10月06日至2009年09月05日的双倍工资,而2009年09月06日起双方应当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被诉人本应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诉人未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2009年09月06日至2009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上述两项的双倍工资共12个月零10天(2008年10月06日

5、-2009年09月05日共11个月,2009年09月06日-10月16日1个月零10天)。申诉人的月工资平均为1519元,被诉人应当支付1519.00元×12个月+10天=18926.00元。二、被诉人应当为申诉人补办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1、申诉人自2008年09月06日进入被诉人处工作直到离职,被诉人也未给申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被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

6、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3、被诉人不为申诉人办理和缴纳社保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7、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被诉人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申诉人支付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78.50元。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其作为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尊重劳动者,不去履行自己应

8、尽的社会责任及法定义务,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显违法。恳请劳动仲裁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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