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休假应按《船员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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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http://www.issconline.com/船员休假应按《船员条例》执行海燕信箱胡小燕信箱:824035519@QQ.com■信箱浏览发件人:陈中保发送时间:2011年7月1日■信箱内容海燕同志:您好!我叫陈中保,现年49周岁,是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广航公司)的一名员工,在该公司属下船舶任水手。1986年经湛江市军转安置办分配到广州航道局工作,同年3月份转制为合同制工人,在该单位连续工作26年,现就以下问题想向您咨询和反映。一、用人单位是否已存在单方面更改劳动合同行为?2007年我的第二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我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2009年

2、10月9日,我与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十二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关于劳动报酬按“《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穗道人字(2008)158号文)执行”。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http://www.issconline.com/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http://www.issconline.com/去年中交广航公司却单方面取消了《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给我的答复认为,公司实施新薪酬制度后,由于我现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已高于原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所以公司取消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休公休假、企业年休假期间可以享受基础工资、年

3、功工资、岗位工资的约定,并称不是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只是公司对工资结构部分作改变。工资的约定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我认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内容。二、用人单位从2008年至现在连续三个年度既没有安排我休年休假,也没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给我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给我的答复如下:(一)目前公司薪酬制度中船员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船员的月工资是按三十天为一个月计算的,即工作一天支付一天的工资。公司薪酬办法的休假待遇,已高于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二)

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工资不明确的,以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政府公布的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于以上规定,“我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只能以基础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是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时支付的工资,也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三)关于年休假的安排。对于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期,由员工所在的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安排补休,所在公司的规定合法。在此,我认为《劳

5、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工资与《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同,更加不能将此混淆。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水平,但是并不等于企业就可以与法律背道而驰,公然对抗法律和《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http://www.issconline.com/国际海员服务中心网http://www.issconline.com/劳动报酬条款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错误行为。三、用人单位这样计算支

6、付加班工资是否合法?去年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给我本人在中秋节、端午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期间上班时的加班工资“是以与我本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给我的答复认为:由于单位已将我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岗位工资,调升为每个月2000元,基础工资为1100元。已高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岗位工资,基础工资。所以,计算支付给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加班工资,只能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作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依据,计算支付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上班的加班工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

7、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8条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资。因此我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以我本人现在的岗位工资、基础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以此为计算基数支付节假日期间上班的加班工资。综上,我认为,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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