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兼与彭新林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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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兼与彭新林同志商榷2007年4月第l9卷第2期中华女子学院JournalofChinaWomen'SUniversityApr.2007VolIl9.NO.2也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兼与彭新林同志商榷丁友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倾向犯.其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不应包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关键词:倾向犯;客观主义;主观要素;简单客体中图分类号:DF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98(20o7)02

2、—0014—05《中华女子学院~2oo6年第3期发表了彭新林同志的《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彭文,引用该文的观点不再注明出处)¨J,作者主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倾向犯,即该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该罪是复杂客体,具体内容为"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与健康的性习俗".对于作者的上述观点笔者以为值得商榷.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倾向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

3、女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对此理论上没有分歧.有争议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除了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特定目的,动机或倾向?换言之,猥亵罪究竟是否属于倾向犯,即猥亵罪的成立在主观上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外,还应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对此彭文的作者在介绍国内外肯定说和否定说各自代表观点的基础上,表明自己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然后展开了论证,论证的具体方法是质疑否定说的理由,认为"如果否定说所持的理由不可靠或被证伪,那么否定本罪是倾向犯的观点便不攻自破."作

4、者论证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理由却难以成立.在此笔者借鉴彭文作者的论证方法,分析彭文的论据的不可靠,以此来证明否定说的理由并非如彭文作者所说的那样不攻自破,相反是成立的.否定说的理由之一为要求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会导致不当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以下表述的否定说的观点出处相同,只是页码稍有不同,故不再重复注明出处).2针对否定说认为会导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观点,彭文作者以医生捏摸妇女乳房的治疗行为为例,认为只要是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就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如果是出于治疗等正当目的

5、,就不具有违法性.并以此来说明要求本罪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不仅不会导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相反却是合法限定了处罚的范围.毫无疑问,彭文作者的这种做法是单纯以主观恶性来决定客观行为的性质,使罪与非罪的界限仅取决于行为人内心有无特定的内心倾向.我们可以假定甲乙两人均是医生,为妇女治疗时均实施了捏摸乳房的行为,且两人内心均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但在审理时甲如实交待自己的内心活动,而乙则拒不承认,那么按肯定说的观点则甲会被认定有罪,而乙只能是无罪,这显然既不科学也不公平.因为在上述情况下,甲,乙两人的行为表现

6、是毫无二致的(医生捏摸妇女乳房的治疗行为),收稿日期:20O7一O1—26作者简介:丁友勤(1969__),女,湖北襄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第2期丁友勤:也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l5按肯定说的观点如果行为人交待自己内心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则其行为为犯罪,然而有无这种内心倾向外人是无从知晓的,只能依赖于行为人的口供.而要获得口供,除行为人自己交待以外,最佳的途径便是刑讯逼供了.这无疑会助长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的作法,显然不利于保障人权.再

7、者,人均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行为人对于自己内心不光彩,不道德的想法一般是不会轻易承认的,何况在承认了就有罪,不承认就无罪的情况下就更加不会承认.因此,肯定说主张本罪是倾向犯在上述情况下明显缺乏可行性.肯定说之所以错误,究其原因在于肯定说以行为人的内心倾向作为定罪的基础的非客观性,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的刑法观.客观主义的刑法观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会

8、导致法律干涉人们内心思想的结果;如果犯罪的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的恣意判断.因此,客观主义首先重视的是行为,将表现在外部的现实的行为作为科刑的基础._3那么,对于上例中所说的医生的治疗行为,如何从客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呢?德,日刑法学者对此给予了很好的解答.对于强制猥亵罪是否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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