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倾向犯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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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倾向犯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承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倾向犯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刑法论文资料库Abstract:itthetheoreticandpracticalvaluethatthecoerciveindecencyandinsultingoffenceagainstfemaleassumeasakindofcrimeoftendency.Theobjectsofthiscrimeareplicated,en’ssexualfreedomandrightsandhealthysexualcustoms.”

2、Keyeoftendency;plicatedobject摘 要:应当承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倾向犯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代写硕士论文具体应该表述为“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与健康的性习俗”。关键词:猥亵;侮辱;倾向犯;复杂客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规定,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打击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自刑法通过以后,理论界对该罪的若干构成要件产生了相当大的分歧,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该罪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为此

3、,本文拟对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将对该罪的理论研究推向深入。一、关于本罪是否为倾向犯的问题关于本罪是否为倾向犯的问题,实际上是指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以特定的犯罪意欲或内心倾向(超故意的心理倾向)作为构成要件,即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中,除了行为与故意之外,是否还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基于追求性的刺激这种主观倾向。对此问题,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颇有争议。站在法益侵害说基础上的结果无价值论一般否定主观的违法要素,自然得出的结论是否定倾向犯的概念,更遑论本罪是否为倾向犯的问题,其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侵害他人性自由的一定行为,并且行为人本

4、人也具有该种认识,那么就应当说,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倾向如何,都应当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町野朔教授指出:“既然行为人实施了明显侵害被害人的性的羞耻心的行为,侵害了性的自由这种保护法益,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行为存在故意就成立强制猥亵罪。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别的心理。”[1](P194)日本曾根威彦教授则从反面说明了这一问题,认为,“相反地,即使是出于猥亵动机而实施行为,在对方具有同意而没有侵害对方性自由的情况下,就应当不成立本罪(自己决定的自由)。”[2](P102)这种否认猥亵犯罪是倾向犯以及否认倾向犯的观点目前在日本几近通说。我国学者张

5、明楷教授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否属于倾向犯基本上也持否定态度。他站在客观主义法益侵害说的立场上,认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是因为没有这种倾向的行为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权,因此主张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以刺激、满足性欲为必要。[3](P399)相反,立足于规范违反说基础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则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与人的违法论,更为强调行为本身的无价值性、反伦理性与行为人内心的恶性,自然认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倾向犯。在这种学说看来,倾向犯之倾向乃是法对外部的行为所要求之有意义的意欲,并根据行为者有无此主观的倾向之表现,而决定行为

6、的违法性之有无及强弱。例如,客观上是相同的脱光妇女衣服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诊断或治疗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是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则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根据内心倾向的有无,法益侵害性显著低下的场合,可以解释为影响违法性。[4](P136)这一见解在国外正成为有力的学说。如大仁教授指出“本罪必须是作为行为人猥亵的主观倾向的发现而实施的(倾向犯),即必须是在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性欲的意图下实施的”。[5](P564)此外,如佐伯千仞等许多著名学者也持此说。就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论述而言,基本上都认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

7、具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意欲或内心倾向。笔者虽也赞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倾向犯的观点,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具体我们可以从质疑否定论者所持的理由说起。如果其所持的理由不可靠或者被证伪,那么否定本罪是倾向犯的观点便不攻自破。否定论者所持的基本论据,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会导致不当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第二,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倾向,会导致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的不平衡,而且有违罪刑法定之嫌;第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是过于重视主观因素的表现;第四,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8、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可能是出于对客观事实的归纳,刑法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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