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

ID:11813250

大小:119.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7-14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_第1页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_第2页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_第3页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_第4页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_第5页
资源描述: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处理准则修正条文对照表-法规查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二條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第二條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

2、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OOOO一三六五O一號令公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修正第一項,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第七條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務種類獨立作業。前項每一業務種類得依其業務性質分設部門營運。第七條證券商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應按其經營證券業

3、務種類獨立作業。證券商之業務種類分為經紀、自營、承銷等三種業務,為符合現行證券商組織架構及實務運作需要,於各業務種類下有分別設立部門營運(如債券部、股務代理部、金融商品交易部、財富管理部等)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第十四條之一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三、第十四條之一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者,不在此限:一、最近三個月

4、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者。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者。三、一、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辦方式,已變更為均採申報生效制,爰刪除第一項「或不核准」之申請核准制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二、1515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一、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二、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者。一、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

5、款之處分者。二、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者。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為衡平考量證券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參酌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條第二項有關證券商因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受到處分,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規定,爰於第一項但書增訂有關證券商受違規處分之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得不受限制之規定。第十四條之二(刪除)第十四條之二上市或上櫃證券商於接獲本會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核准或生效函同一年度內,不得再行申報(請)辦理

6、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上市或上櫃證券商因合併、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設立分支機構、增加業務種類、營業項目及兼營期貨業務,為達法定資本或淨值或為符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相關規定而確有增資必要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一、本條刪除。二、考量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已有促使證券商審慎審酌增資計畫之規範,且金管會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增資、發行金融債或公司債之監理,尚無相同之規定,基於金融機構監理一致性,爰刪除本條。第十四條之三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規定申報募集與發

7、行有價證券,符合下列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一、無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事。二、財務狀況第十四條之三證券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以評等報告取代承銷商評估報告者,應取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為因應金融海嘯以來,國際間普遍降低法規對信用評等依賴之趨勢,爰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之修正,刪除證券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得以信用評等報告取代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規定,並新增證券商財務業務條件之規定。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