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处分条例释义]处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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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释义]处分:处分篇一:处分:处分-基本解释,处分-引证解释《现代汉语词典》说法:1、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2、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3、处理,安排。见《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处分_处分-基本解释处分漫画1.[takedisciplinaryactionagainst;punish;punishment]2.对违反法律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处罚。免予处分。3.处理;处置。处分适兄意;那得吾自专!——汉乐府《孔雀东南飞》处分封疆大事。处分_处分-引证解释1.处理;处置。《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唐元结《奏免科率状》:“容其见在百姓,产业稍成,逃亡归复,似可存活,即请依常例处分。”《金瓶梅词话》第四九回:“宋御史道:‘年兄还坐坐,学生还欲到察院中处分些公事。’ [公务员处分条例释义]处分:处分篇一:处分:处分-基本解释,处分-引证解释《现代汉语词典》说法:1、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2、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3、处理,安排。见《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处分_处分-基本解释处分漫画1.[takedisciplinaryactionagainst;punish;punishment]2.对违反法律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处罚。免予处分。3.处理;处置。处分适兄意;那得吾自专!——汉乐府《孔雀东南飞》处分封疆大事。处分_处分-引证解释1.处理;处置。《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唐元结《奏免科率状》:“容其见在百姓,产业稍成,逃亡归复,似可存活,即请依常例处分。”《金瓶梅词话》第四九回:“宋御史道:‘年兄还坐坐,学生还欲到察院中处分些公事。’ [公务员处分条例释义]处分:处分篇一:处分:处分-基本解释,处分-引证解释《现代汉语词典》说法:1、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2、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3、处理,安排。见《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处分_处分-基本解释处分漫画1.[takedisciplinaryactionagainst;punish;punishment]2.对违反法律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处罚。免予处分。3.处理;处置。处分适兄意;那得吾自专!——汉乐府《孔雀东南飞》处分封疆大事。处分_处分-引证解释1.处理;处置。《玉台新咏·古诗》:“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唐元结《奏免科率状》:“容其见在百姓,产业稍成,逃亡归复,似可存活,即请依常例处分。”《金瓶梅词话》第四九回:“宋御史道:‘年兄还坐坐,学生还欲到察院中处分些公事。’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一回:“百官不敢异同,皆曰:‘相国处分甚当。’”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四十章:“李信转向红娘子说:‘你回老营去睡一会儿吧。我马上把家务事处分一下,准备好明天早饭后率领人马起程。’ ”2.调度;指挥。《晋书·王敦传》:“既而侃为弢将杜曾所败,敦以处分失所,自贬为广武将军,帝不许。”《魏书·崔玄伯传》:“表等诸军,不为不足,但失於处分,故使小盗假息耳。”《梁书·韦放传》:“乃免胄下马,据胡床处分。”唐·李德裕《驱逐回鹘事宜状》:“若如此可行,即幽州兵马,望且令於本界屯集,待候处分。”3.吩咐。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尤悔》:“﹝谢安﹞曾送兄征西葬,还,日莫雨驶,小人皆醉,不可处分,公乃於车中手取车柱撞驭人,声色甚厉。”宋杨万里《晚兴》诗:“处分新霜且留菊,辟差寒日早开梅。”元郑廷玉《后庭花》第一折:“我奉着廉访夫人处分,留不到一更将尽,则登时将你来送了三魂。”4.决定。《晋书·王彪之传》:“及简文崩,羣臣疑惑,未敢立嗣。或云,宜当须大司马处分。”《新唐书·南蛮传上·南诏》:“有内算官,代王裁处;外算官,记王所处分,以付六曹。”《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大人虽如此说,甥女岂肯心伏?必得闻舍人自来说明,方好处分。”5.指决策,措施。《南史·刘穆之传》:“从平建邺,诸大处分,皆仓卒立定,并穆之所建。”宋叶适《通直郎致仕总干黄公行状》:“时国有大丧,内禅甫定,诸处分尚多草创,人心忧恐。”6.改革。《晋书·刘颂传》:“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此宜大见处分,以副人望。”7.谓举事。《南史·鲁爽传》:“孝建元年二月,义宣与爽谋反,报秋当同举。爽狂酒乖谬,即日便起兵……义宣、质闻爽已处分,便狼狈同反。”8.处罚;惩罚。宋苏舜钦《乞用刘石子弟》:“臣近到阙,闻黄德和以退军及妄奏刘平、石元孙叛逆,朝廷已从军法处分。”《儒林外史》第二十回:“潘三哥的这些事,便是我做地方官,我也是要访拿他的。如今倒反走进监去看他,难道说朝廷处分的他不是?”洪深《青龙潭》第二幕:“现在宽限到八月一日。再不造起,县长要得处分。”●在法律上:处分是指对某项财产在实时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处分_处分-其它介绍 共产党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或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2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共青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解放军2010年6月8日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这样规定:对士兵的处分项目: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降职或者降衔;虐待俘虏,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衔。撤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衔、撤职处分。除名;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累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开除军籍。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警告;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记大过;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衔、 撤职处分。降职或者降衔;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衔处分撤职;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降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开除军籍。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即降低职务等级;降衔,即降低军官军衔。降职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待遇。 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其它部门一般的管理机构分为以下几种处分:通报批评--通报给全单位的人知道警告处分--比通报批评高,记入个人档案严重警告处分--同上记过—同上记大过—同上留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 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10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三是加强国家管理,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需要。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其服务职能是由广大的公务员的工作来实现的。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通过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提高公务员的素质,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使公务员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公务员法的起草制定,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8月到2004年3月,研究起草阶段。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组建了一个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班子。起草工作中,认真总结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经验,深入研究近十年来干部人事改革的新成果,广泛比较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务员制度发展的情况,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公务员法草案送审稿,由人事部于2004年3月报送国务院。第二阶段是2004年3月到2004年12月,国务院审查提出议案阶段。国务院法制办收到草案送审稿后,立即征求了各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民主党派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公务员法草案,并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阶段是2004年12月到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公布阶段。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公务员法草案列人议程,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受国务院的委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随后常委会分组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法律教学科研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005年4月先后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2005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随后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议期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4月27日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制定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与宗旨。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和提供理论依据,对于确定法律的原则、设计法律制度、起草拟订条文、处理解决分歧意见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制定公务员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精神,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体现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从制定该法的直接目的来看,就是为了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就是说,总结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经验,借鉴国外人事行政管理中有益的、科学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形成科学合理的公务员管理规范,以保证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在实践中,公务员的权益受到各种不法的侵犯的肯定时有发生,比如:有些地方长期拖欠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地发给工资、退休金等;有的公务员在职务升降、考核等工作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等。这些肯定严重影响和挫伤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需要努力避免和克服。因此公务员法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公务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需要特别的要求。对公务员的这种特别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也不同于对一般的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能。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需要有一套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科学、民主的行为规范。这就需要在制度和机制上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在他们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后,通过培训、缎练等各种形式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强化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以最少的投人争取最大的管理效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能。 四、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本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的职权与组织制度等作了规定。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都是制定立法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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