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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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试论未成年罪犯行刑目的及行刑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探索1..文?李淑娟北京市未成年犯

3、管教所口成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群体,应如何对其执行刑罚,这个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1990)及《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1991)对少年犯的监禁,矫治和待遇做出了明确而详尽的专门规定.本文力图以上述规则为基准,对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刑罚执行的模式,现状,以及发展完善加以论述.一,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目的(一)关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定义的界定刑罚执行即行刑(

4、以下简称为行刑),是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行刑权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共同构成了国家刑罚权.广义的行刑是指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诸多刑种的执行活动;本文所说的行刑仅指对未成年罪犯自由刑的执行活动.(二)行刑目的分类在西方行刑历史中,行刑目的或者称为刑罚目的长期存在着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之争.报应主义产生于刑事古典学派,其着名的代表人物为康德(道义报应论代表)和黑格尔(法律报应论代表).报应主义

5、认为,行刑的目的在于报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恶害,用行刑所施加于犯罪人的痛苦来加以衡量,以实现社5859桫啡鼢会正义.”恶有恶报”,”同态复仇”等古老,朴素的正义观念是该理论的基础.预防主义(又称为功利主义或目的主义)经历了从威慑到矫正的演进进程,存在着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之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菲利等.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并提出了刑罚的威慑论,即通过刑罚的威慑而阻止犯罪.继贝卡利亚之后,菲利又提出了刑罚的矫正说,即意图通过矫正

6、而预防犯罪.无论是威慑论还是矫正说都强调了刑罚的预防功能,即认为行刑只有为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才有价值,在预防犯罪所必须而且有效的限度内才是正当的.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在近现代都曾先后为各国的司法实践所采纳,然而人们认识到两者都有优点和缺陷,报应主义片面强调了行刑的惩罚作用,忽视了对犯人的矫正教育,而预防主义则片面强调了行刑的矫治功能,走向了行刑教育矫治的极端,导致了重新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于是,大多数学者对这两种理论持折衷的态度,将它们加以调和而成二元说即综合主义.综合主义被公认为刑罚的最佳方案,该理

7、论主张用报应主义限制纯粹的预防主义,在罪刑相当的基础上谋求刑罚的功利与目的,在预防主义的前提下容纳报应主义,在刑罚的轻重取向上强调报应观念,在刑罚的效应上则强调预防观念.吸收或采纳这种综合主义的刑罚目的的构想,使刑罚目的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主流和趋势..但是对报应和预防的选择谁主谁次,不仅仅是纯理论问题,从实践来看,其实主要随着预防犯罪的实现程度而调整:实现程度高,报应刑论的地位就低;反之,报应刑的地位就高.(三)未成年犯的行刑目的如果说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对行刑的价值取

8、向中报应和功利及其谁主谁次还存在不同的主张的话,那么从各国的行刑理论和司法实践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行刑价值取向则是非常一致的,即以预防,教育为主.以美国为例,虽然在过去的30年来,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点从重改造转为重惩罚,成年人监狱中的教育改造项目被大幅度消减.但在少年管教所,教育和改造仍是首要目的.刑事司法学者指出,如果罪犯改造真有成功的希望,这一希望主要在少年犯身上.我国清代末年着名的法学家沈家本也曾在《大清新刑律》编辑宗旨的奏折中指出:”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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