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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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思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说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如甲公司迟延交付彩电遥控器而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丙商场提供彩电;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如公交车因行人横穿马路而急刹车致乘客摔伤;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讵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如自然人A在承包B挣企业期间未能给付C企业货款;5、消费

2、溟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如消费者A在B商店购买C公司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俄产品致其人身损害的;6、无权处分的行丛为引起的纠纷,如A将朋友B委托保管的汗名画卖给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擢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荻,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盐的判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旰作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已不适应现脒代诉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鞔。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不清楚,操作程序有缺陷《民诉法》第五十六祚条

3、第二款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和雹定义都不确定。首先,“案件处理结果同贾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参加诉讼”患存在矛盾。因为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案件廑作出裁判时才能显现出来,没有处理结果ル,就无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需楚要参加诉讼,而参加诉讼是参加到正在进酡行的他人诉讼之中,此时的案件尚无处理获结果。可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前提。其次,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进行再解释。有人砘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坊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人说成与原被告慢争议的标的有某种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了司法解释:1、

4、邑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和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者喵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装一方当事人,均不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勺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证明其已提供了合辽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床案件中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认可产品质量鞒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遨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条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

5、关系亦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蔡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是,这个解释不仅没攒有让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概念清晰起来,鄙反而更加模糊了,该解释并没有明确定义种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动性是サ司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司法的目的是给予臧各种利益主体提供公力救济,但是只有当醮事人提出请求的时候才会启动司法救济程挥序,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不例外。对儿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现行《民诉法》没帏有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而对无苟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诉法》则规定法濂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这明显超越了司é法被动性原则。虽然该法也规定无独立请幄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但

6、实践中坐基本上是法院以职权追加为主导。更为て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追加无独立搔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审理原戾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时,已将审查重点偏移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跣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去,而且在作出追加无令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其内心已悍确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无一例外点地判决被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这种未卜先知,先入为主,先枯定后审的审判模式,严重地违背程序公正す的理念。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设滞立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7、题的吒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兢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咬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具诉。这一规定限制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舡的诉讼权利,将其与本诉中原被告放在了不平等的位置,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衬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鲛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谰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铰身关系。平等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损害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和人銮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实践中

8、无独立骘请求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形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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