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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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多矛盾和问题。本文从参诉根据、参诉方式和诉讼地位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对参诉根据中利害关系的含义及种类进行明确界定,建议取消法院通知参诉方式,而将申请参诉方式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唯一参诉方式,并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第三人参诉方式,即引入第三方被告方式,并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第三方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深入阐述。本文采取理论和实例分析的方法,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拟重建我

2、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寻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性质和诉讼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以解决立法矛盾和实务混乱的现状。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理论通说,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1  关于无独第三人立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5、66、162条规定,其参诉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

3、诉方式是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至于诉讼地位未明确确定,只是规定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12  对于我国无独第三人的立法规定,理论界争议已久,归纳起来,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1、参诉根据中利害关系的含义、种类,是否仅限于义务性关系,等等。2、参诉方式中法院通知参加的弊端及如何改进,等等。3、诉讼地位是否当事人,能否直接判决及其依据,等等。围绕着这三个方面,学者们各抒己见

4、,各执一词,分歧较多,致使无独第三人制度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  正是由于立法的粗略和理论的分歧,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1、同一案件是否列为无独第三人认识不一;2、滥用法院通知参加方式,乱列无独第三人;3、在直接判决问题上,有的法院判决第三人对本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径行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等等。司法实践的混乱,导致无独第三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乱列、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法院不得通知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

5、但此种规定多针对具体案件,仅是杜绝司法实践乱列、滥用现象的权宜之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本的解决方法是探讨研究无独第三人的理论基础,从其参诉根据、参诉方式、诉讼地位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矛盾、问题之症结,结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重新构建符合逻辑、符合原理、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独第三人制度。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根据  无独第三人的参诉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是无独第三人的本质特征和核心要件。正确理解其含义,有助于正确认定无独第三人,防止乱列、滥列,防止变相扩大本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6、 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列举,仅就争议的主要焦点提出自己的观点。12  (一)“利害关系”的含义  有学者认为“利害关系”是指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2,多数学者认为“利害关系”是指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原告或被告与无独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关系3.笔者赞同后者观点,认为两种法律关系的牵连是法律上的牵连,而非事实上的牵连,是一种内在直接牵连关系。12  从牵连原因分析,即当事人一方(通常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中第三人的履

7、行及其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中对应当事人的履行及其适当与否,如对应当事人在争议法律关系中败诉,对应当事人可因此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在这种牵连中,对应当事人的败诉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直接牵连。例如:A和B签订协议,由A供给B三万枚半导体收音机二极管。B按约付款,取得二极管并用此制造一批收音机卖给C.C发现收音机不合格,原因是二极管不合格,C起诉B.B声称其所用二极管是A所提供,A成为本案的无独第三人。本案中,A、B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B、C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并因此发生争议,A对B提供的二极管质量合格与

8、否,直接影响到B对C提供的收音机质量合格与否,A、B之间与B、C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着一种直接牵连,A应作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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