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答题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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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学生姓名学号专业教学班级任课教师职称开课学期至学年第学期考试节次年月日第节第一部分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案例简介: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二、法律争议与适用:法律争议: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

2、么?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属于民事代理中的指定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3、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在其代理权限内,因此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王某死后,李某在不知其死亡的情况下而为其代买药材,李某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案例二:一、案例简介:19

4、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

5、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二、法律争议与适用: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法律适用: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

6、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

7、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案例三:一、案例简介: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

8、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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