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浅议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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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分析结果转向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行为认定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张夫美论文提要:行为兼有诈骗和勒索因素的案件,实践中认定分歧较大,同种情形却存在各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各种理论无法自圆其说:一罪说各执一端却说理片面;两罪说兼顾二者却不符合赎罪形态之法理基础。诈骗与勒索实是互斥关系,两罪不可能同时成立,也不可能竞合。界分之困境源于传统理论对诈骗与勒索的犯罪结构的理解,应放弃这一被害人为中心的因果关系结构,改采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行为认定结构。全文共5260字。以下正文: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属于财产犯罪范畴,而且两者均有欺诈的成分,对于兼有欺诈与勒索

2、因素的案件,究竟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或者说可以同时成立两罪,司法判决莫衷一是,立法如何定性则成为一个需也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一、引论:从案例分析引出现有理论案例一: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以下简称赵某案)。⑴李风:《自残“诈”父定何罪》,载《人民法院报》

3、,2001-12-02,第3版。案例二:被告人李某曾在A市一私营煤矿打工,知道煤老板陈某非常有钱。2000年4月,李某急需用钱,便从陈某身上打主意,同年5月,李某找到陈老板说:“我是来送信的,有一伙人准备绑架你,他们让我入伙,我没干。”陈某听到此事后非常害怕,便问李某该如何处理,李某称自己只是来送信的,并让陈某以后注意。陈某当即给李某500元钱并让李某帮其打听一下对方的情况。两天后,李某打电话告知陈某,其和准备绑架陈某的人在一起,情况都摸清楚了,见面再谈。随后李某到陈某处讲:“他们准备明天动手,你看怎么办?”陈某说:“我给你10000元钱你去帮我摆平此事。”李某随即把钱收下,后被公安机

4、关抓获,经查李某所称有人绑架陈某一事纯属捏造。⑵《典型疑难案例精析》2005年第2辑,第77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案例三:甲为一杀人犯在逃,一日甲在河边因口角与乙发生争执,遂将乙杀死。根据乙身上的名片地址给乙之妻丙打电话,声称乙已被绑架,丙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乙。丙立即报警,甲被抓获。1.一罪说诈骗罪通说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上述三个案例即使未实施绑架行为,但二人威胁内容的程度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不得不交付财务,故两案

5、应认定为诈骗罪。2.两罪说(1)想象竞合说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人即使虚构绑架事实,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而处分财务,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虚构的事实对被害人也有一种精神威胁作用,被害人交付财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精神受到强制,所以犯罪人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被害人交付财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精神受到强制,所以被告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两罪是想象竞合。⑶陈兴良、陈子平:《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2)包括一罪(吸收犯)说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形

6、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⑷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9页。其狭义的包括一罪其实就是吸收犯,所谓从一重罪论处就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因而在初段结果上与想象竞合相同,我国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因此处段结果应为诈骗罪。(3)法条竞合说对于上述情形,有学者认为,由于只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但不应简单的按特殊法由于或从一重处的原则,而应根据刑法规定处段;由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与敲诈勒索因素交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属另有规定的情形,故

7、此种情形应按敲诈勒索罪处理更妥”。实践分歧往往源于理论片面或瑕疵,因此笔者认为应从现有理论层面的角度进行评析,检讨其缺陷,对新的原理加以推演,促进司法实践的更好履行。二、破论:现有理论的瑕疵(一)从想象竞合角度来分析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与判例认为:“行为人并用欺骗与恐吓手段,对方在陷入认识错误的同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⑸【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第3版,275页,东京,有斐阁,1996年转引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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