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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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学习顾问: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是古罗马在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27年之间的政体,其正式名称是元老院与罗马人民。也有观点主张以盖乌斯·尤利乌斯·恺撒担任终身独裁官的公元前44年作为共和国的结束时间。公元前510年罗马人驱逐了前国王卢修斯·塔克文·苏佩布结束了罗马王政时代,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国家由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ComitiaTributa)三权分立。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执政官由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举产生,行使最高行政权力。部族大会由平民和贵族构成。驱逐国王之后的最初十六年,罗马

2、陷入了长期的所谓“骚乱”之中。公元前494年,当时罗马同邻近部落发生战争,而罗马平民拒绝作战,带武器离开罗马,史称“平民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贵族被迫承认了平民选举保民官和召开平民大会的权力,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公元前471年,平民大会获得特里布斯会议(ComitiaTributa)称号,但其决议仅对平民有效。公元前454年罗马成立一个由贵族和平民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部法典,并刻在10个铜表上,被称为十二铜表法。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公元前367年李

3、奇尼亚·塞克斯提亚法(lexLiciniaSextia)规定每年必须有一位执政官由平民担任。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前264年-前146年罗马和迦太基之间为争夺地中海沿岸霸权发生了三次战争,被称为布匿战争。前215年-前148年发动4次马其顿战争。经过四次马其顿战争,罗马征服了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

4、地中海的大国。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

5、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同盟。前53年,克拉苏战死于安息。前48年,尤利乌斯·恺撒在内战中击败庞培,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史称后三头同盟。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制。屋大维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

6、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

7、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古罗马的平民和公民“罗马平民”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早期的“罗马平民”与“罗马公民”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不过两者都是自由民,至于奴隶的地位则没有任何差别。王政时代后期,罗马平民大都是外来的移民以及脱离罗马血缘群体的社会成员,被排除在罗马公民的血缘组织之外,因而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无权性(比如公有地的使用权),经济上的私有性和对罗马贵族和氏族部落的依附性。从法律上看,《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而《万民法

8、》适用于罗马平民。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罗马平民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罗马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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