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稿 2013

行政强制法讲稿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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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讲稿2013三、规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规定了适用条件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规范了申请程序和执行程序1、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制作催告书、送达催告书。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等待当事人自行主动履行。(催告

2、书送达十日内)46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1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5、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

3、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6、申请审查。一般是进行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特殊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非必经程序)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46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7、作出执行裁定。①按照强制法第55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强制法第五

4、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32②按照强制法第58条进行实质审查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要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8、组织强制执行。例外:申请法院立即执行。不受强制法第56条、第57条、第58条限制。①适用条件:第一,情况紧急。第二,目

5、的是保障公共安全。②46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是否逾期等。③及时受理。④人民法院院长批准。⑤作出执行裁定。⑥组织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不是送达裁定之日起)(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33四、强制法相关问题的理解行政强制法虽然历经12年5次审议,可谓“十年磨一剑”,但自身仍然存在一些立法问题。一方面是由于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所致。另一

6、方面是在审议中,对某一条款作了修改,而与原条款相关的其他条款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致使法条体系出现矛盾或者不衔接、不协调。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法的实施效果,继续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或者需要按照立法精神进行理解。(一)“加处滞纳金”的适用46《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加处罚款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当事人加处罚款,这很明确。但是对于“滞纳金”是不是

7、也可以这样理解,这一规定是对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的一种授权或者赋权呢?要弄清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全面分析。首先,“加处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执行按照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能有法律设定。其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34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这里讲“依法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你才可以加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就是单行法律里面要有专门的加处

8、滞纳金的条款才行。最后,强制法不是一个赋权法,这是基本指导思想。所以,“加处滞纳金”必须有单行法的具体规定才可适用。小常识:滞纳金是针对不缴纳税费行为的执行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46目前。我国共有2部法律、15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滞纳金的标准,数额有按日加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五和按月加处百分之五不等。(二)“生活必需品”的界定《强制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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