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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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籍及作者1、书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商务印书馆,1947年;修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1996年重印;《民国丛书》第一编,29,上海书店根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1989年;中华书局,2003年9月、2005年3月)该书初版于1947年,瞿同祖先生根据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至今仍是中国法制史书籍里面的NO1,还是一部优秀的社会学著作,可与费孝通《乡土中国》比肩、互参。有评价称:“民国时期的法学作品虽汗牛充栋,但能被一版再版、依然洛阳纸贵者

2、仅限三部,即王世杰、钱端生的《比较宪法》,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61年该书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赢得国际声誉,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2、作者:瞿同祖,湖南长沙人,1910出生,因与其祖父晚清大学士、军机大臣瞿鸿禨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同祖。1930年入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8因与费孝通、林耀华、黄迪皆生于狗年,又同在吴文藻门下而被冰心戏称为“吴门四犬”,都是社会学牛人。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

3、,期间撰写了一生最重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1965年辞职回国,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2008年去世。评价:瞿同祖堪称国际一流的学者,其极富原创性的法律社会史研究几乎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东西辉映。二、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该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社会的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以及儒家和法家思想,籍此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重大变化。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是儒家意识

4、形态的核心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即纲常名教)。其次,作者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讨论了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的基本变化,即以礼入法或者法律儒家化。1、家族主义。8费孝通曾将中国古代社会描述成“差序格局”,他把人的关系网络的范围比作为向池塘投石头,所激起的一圈圈水波就是我们关系的推演,离中心越近者,关系越亲密,远者则疏远。伦是什么?其实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水波比喻生动表现了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关系划分,但这种关系的强制力是什么呢?就是家族,

5、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家族的基础是家庭,家庭的核心是父权;族是家的综合体,族长权是父权的延伸。(家→国→天下)在家庭内部,家庭成员只能无原则地服从家长,家庭成员之间只有绝对的孝悌与慈爱,没有绝对的是非对错。海瑞断案的标准,“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其屈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父权首先是惩罚权和裁决权。父母将子女虐待致死被认为理所当然,法律处理往往不是“无罪”就是止于“杖一百”秦二世矫诏秦始皇赐死扶苏,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敢复请?”其次是主婚权,“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不是合二人之好),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

6、事宗庙,下以继后世”。2、阶级概念。突出的表现为贵贱有别,首先是各阶级在生活方式即饮食、衣饰、房舍和舆马以及婚姻(阶级内婚制)和丧葬、祭祀等方面各有差异。同时也突出地体现在贵族垄断法律和良贱主奴间的不平等。叔向谓“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即无法律公开,随事议断。一直到春秋,郑、晋、魏等国次第颁定刑书,法律才由秘密到公开。但法即“王法”,8只是贵族用以统治人民的工具,贵族却独立于法律之外,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皇帝全然独立于法律之上。3、以礼入法。《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本质就在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儒

7、家主张礼治,以礼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而礼足以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主张法律前须平等,这和儒家对立,也同阶级社会秩序不容。从汉代开始的法律儒家化一方面使法律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同时使法律成为儒家礼教的附属品,儒家思想在法律上成为最高准则,与法理无异。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社会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社会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

8、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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