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

ID:15398212

大小:118.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8-03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_第1页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_第2页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_第3页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_第4页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与思考一、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一)科学确定补偿原则我国在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征收实行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显然不属于全额补偿,甚至也不属于相等补偿,因为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更谈不上土地发展权价格。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征收中获取大量利益,将大量农村征收土地卖给开发商用于开发,政府获取了巨额利益,开发商业获取了丰厚回报,唯独土地所有的主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得到应得回报。从而导致农民的不满,与此同时,有些地区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尝试将商业用地纳入市

2、场机制。因此,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十分紧迫。关于征收补偿的原则,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所确立的是公平补偿原则。“二战”以后,联邦德国基本法改采合理补偿原则。日本实行相当补偿原则。美国则奉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主张完全补偿原则,实务上多采取合理补偿原则。[20]考察关于补偿原则理论,不外“完全补偿说”、“不完全补偿说”和“相当补偿说”三种观点,其中完全补偿说旨在对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遭受损失的相对人进行完全补偿,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但该理论忽视了一个因素,即从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上来看,补偿是针对作出特别牺牲的被征收人的应

3、由受益的公众平等分担,既然的公共负担人人皆有承受的义务,那么补偿理应扣除被征收人个人应承担部分,因此补偿不应完全等同于其损失。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采用完全补偿原则势必加大经济发展成本,恐国家财力所不能承受。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相当补偿说,即并不一定要全额补偿,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情况采用完全补偿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的基础上确定补偿标准。(二)明确补偿权利的主体和种类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状态,当农村土地被征收时,有以下权利受到了侵害:1.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农村区域内的农民对土地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农民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

4、是一种能按一定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民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村民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显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时,针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当直接给付所有权主体。一般而言,权利主体还是村民小组,所以,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受偿主体。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个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

5、、荒地、滩涂、水面等,依据承包合同所享有的长期占有并进行耕作、畜牧、养殖及其他生产活动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在《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两类:一是第15条规定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第二类主体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以外的单位、农户和个人,以实现对土地承包权人的权利保障。3.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土地征收时连同宅基地一并征收,应当对

6、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受偿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集体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时,宅基地使用权本人作为受偿主体;二是当集体组织的土地部分被征收,受偿主体为该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再为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划拔一处宅基地。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已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例如A工厂原有东门可以进入,后想开西门,需借用B村民小组的道路通行,A工厂与B村民小组约定,A工厂向B村民小组适当支付使用费,B村民小组允许A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A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地役权和相邻权有相似之处,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固有的权利,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

7、,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集体土地征收对地役权会造成损害,因此地役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三)合理设定补偿标准首先,应当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步伐。土地征收补偿不论采取何种补偿原则,其核心问题关键在于土地价格的确定问题。土地征收行为本身是国家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应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而程序的公正性直接影响行政行为本身的公正性,程序对权利的保障首先体现在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同等对待方面,这是程序公正的根本要求。我国传统的土地征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