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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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减刑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做过一些调整,但整个减刑体制并无根本的变化。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不断变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减刑制度,近年来在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然而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地方,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一、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减刑条件不具体首先,减刑的实质条件模糊不清。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确规定了减刑的条件,但这都是十分笼统的,比如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2、怎么才算“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等,而且这些标准都非常难以量化。现在全国各地监狱对罪犯减刑的报请都依据罪犯的有效奖分,但各监狱的奖分条件不同,甚至于奖分方法都不同,这就造成了各地减刑的实际条件也不统一。其次,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置不同的减刑标准。我们认为,减刑制度应当在主要考虑刑罚的矫正目的时,对报应公正和一般预防给予适度考量,并通过对不同罪犯设置不同的减刑标准来保证减刑目的和刑罚其他目的都能够得以实现,以保证各种刑罚价值目标的均衡实现。(二)减刑程序存在不合理罪犯与减刑程序的结果有着最密切利害关系,缺乏法定的程序来保障罪犯的权利,显

3、然有违正当程序的最基本要求。1.减刑的程序过于僵化尽管监狱机关不能直接决定减刑,但服刑罪犯仍寄希望于自己的改造成绩能首先被监狱认可,一但符合减刑条件,更加渴望材料能被及时报送人民法院裁定。但是,由于法院对监狱报送减刑材料有统一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又存在法定的时限上的弹性空间,加之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裁定的结果常常与监狱提请减刑的建议不一致,在客观上不利于监狱机关积极而稳妥地引导犯罪努力改造,也会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变得更为曲折。2.罪犯在减刑中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对于减刑的知情权。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核

4、,然后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减刑裁定,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减刑的罪犯始终无法得知减刑的实际情况。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在减刑案件中罪犯的辩护权。大多数的罪犯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减刑制度的理解更是贫乏,如果有专业人士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就会更好地使罪犯理解减刑制度,对于其真心悔罪认真改造是大有好处的。(三)法院的减刑裁定机制欠科学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程序不完善,无法保证公正性。一些学者指出,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在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是否减刑,也不询问被申请减刑者,他们不具体了解核实实际表现。单纯的逻辑分析、书面推理很难判定事

5、实情况,特别是这种服刑中的改造表现具有很大的观念性和人为性,凭书面材料很难真正说明实际情况。在这种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都是间接进行的,这种判断的正确性是建立在对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真实合法、无怀疑的前提下的,可这个前提往往会因各种法外因素的介入而不真实。(四)减刑制度无法约束罪犯减刑后的行为我国现阶段对减刑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是持否定态度的,多数学者认为减刑既然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就不能因为其他行为而撤销,否则就变更了减刑的奖励性质。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考虑得不够全面。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罪犯通过弄虚作假等违

6、纪甚至贿赂司法人员等违法手段获得了减刑,还有的罪犯为了得到减刑伪装积极改造骗取信任,一但得到减刑后就放弃改造甚至抗拒改造,他们自诩“大毛病不犯小毛病不断”,司法机关对类似问题束手无策,对这样的罪犯是否可以撤销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裁定呢?二、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实现减刑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以使之更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新时期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在此,对解决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提出一些设想和改良建议。(一)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对罪犯减刑的条件首先,要科学设定罪犯减刑的标准,该标准不仅要能准确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矫正效果

7、。而且要对每个标准要设定可操作性的量化条款。对全国监狱的罪犯考核工作进行规范和统一,逐步消除罪犯减刑的随意性,特别是不同监狱之间的巨大差别,从而实现减刑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其次,要将减刑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挂勾,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的不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减刑标准和条件。如对主观恶性较浅、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过失犯、初偶犯及未成年犯可设定较宽的减刑标准和条件。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枪等恶性案件的罪犯,在减刑上应设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对这类罪犯中余刑不长的人实施减刑时,更要以其释放后的社会危险性作为条件。(二)重新设计减刑的程序首先,减刑作为

8、一种刑事奖励,要达到激励的效果,就要实施及时的奖励。这就要求我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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