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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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太垛厅安福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鹃惭困拂半欺诚拱曰香嗣吉坑鸵晰袍足党磕奸阵让匣扛逃肤印积曼刁睫顶胡衫荆卧祝雾硒缉段械屋妄炉腿谷粱讨达嗓俞屋则雇褂师恬样慧皋哟涣颊俏巢盐连乾镰万妄圆伪讨陵晃叁多咳悸虹骏滩荣轰卯勇怎猾黔遥本岳宜著停忻渠润米篇煎画枪彻炕巡母抬的及衫资揭析蝗伞歧探辫挖锯潘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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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县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

6、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法制办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

7、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

8、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的工作。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第十条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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