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ID:42508601

大小:3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9-16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_第1页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_第2页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_第3页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_第4页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

2、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

3、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草案;(二)包含决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意见处理

4、情况;(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六)专家论证情况书面材料;(七)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A)风险评估报告;(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政府办公厅(室)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政府有关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瑕疵的,由政府办公厅(室)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根

5、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

6、期限内。第十二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一)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决策程序已依法履行、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可以进行决策;(二)不属于决策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不决策或者按照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决策、依法取得授权后决策;(三)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后决策;(四)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不决策或者进行修改后决策。第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名称;(二)按照第

7、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四)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政府法制部门(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