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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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依照《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中所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确定。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做出决第六条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

2、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依据;(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其他参考资料;(四)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二)是否与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相一致;(三)是否与我局现行的政策措施协调.衔接;(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第八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

3、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对相关地区进行考察;(二)多种途径、方式收集有关资料;(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意见;(四)组织法律专家参与论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五)其他合法性审查方式。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并通报承办机构。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机构按程序及时提交局党组.局务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认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机构不得提交局党委会.局务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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