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规定》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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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则《规定》引发的思考2009年12月23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媒体人终究还是为不“安分守己”付出了代价——让法官大人给嫉妒且憎恨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来势汹汹”,终于“在沉默中爆发”,要和新闻界“约法三章”,警告井水不要犯了河水。要说中国的新闻人到底做了甚事儿让法官大人如此大动肝火,还要从十几年前的一桩案子谈起。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撞飞一名小孩致

2、其当场死亡,而孩子的父亲被卷在车下狂拖1500多米,血染马路。此案一发,举国关注,老百姓唾骂声一片,媒体大肆渲染“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张被判死刑。他临刑前喊道:“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事后,他的辩护律师连连摇头叹息,感慨全国媒体的“喊杀声”让自己的辩护显得绵薄无力,实在是螳臂当车,蚍蜉撼树。可以说,从此埋下了“祸根”,井水开始掺和河水。此后,类似的案例不断出现,如03年的刘涌案,05年的王斌余案,06年的邱兴华案和尚军案以及09年5月份的“杭州飙车案”。就拿曾轰动一时的刘涌案来说,其审

3、判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整个司法进程和媒体舆论对该案的报道和评价相互交织。2000年8月刘被捕后,《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新华社以及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都进行了较详细的报道,以刘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集团的种种罪行,以及为刘氏集团充当保护伞的多位官员统统被“扒”了出来,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社会反映强烈。当时各大媒体都对刘进行了不同程度地揭“黑”,诸如“黑老大”、“黑道霸主”、“黑帮”等性质恶劣的词语满天飞,无疑,这不仅仅是在刘某脸上清晰地刻了一个“罪”字,而且也给了审判法院一记响亮的巴掌。因为《刑事诉讼法》当中早有规定“未经

4、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而“话筒”和“扩音器”很好地掌握了“提前量”,法官只好哑巴吃黄连。2002年4月,刘勇被一审判处死刑,可谓“众望所归”。但刘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刘二审被判死缓。同样,媒体及时进行了报道,顿时民怨沸腾,很多网友发帖表示质疑,认为刘勇的社会背景等非法律因素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公正审判,甚至有网友感叹“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媒体的一系列报道掀起了一轮新的舆论热潮,矛头直指法院的判决结果。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三审判决刘勇死刑并立即执行。此消息一经报道,网上一片欢呼之声,很多人认

5、为正是民众和媒体对正义的坚持才换来了如今的胜利,更有人认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就是像刘勇这样的黑恶势力的断头台。行文至此,法院为何对新闻界“耿耿于怀”已经清晰明了,新闻界被认为“越俎代庖”,做了非份内之事儿,是在以舆论监督之名行舆论审判之实。故最高人民法院要专门出台此“规定”,杜绝后患。《规定》共10条,其中第9条引起的争议最大,特摘录如下: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

6、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

7、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笔者阅读后的第一感受是公众的质疑乃“师出有名”。首先该条规定中有关“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在我国的《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中早有说明,在这里强调,有“狗拿

8、耗子”之嫌;其次,其所谓的“恶意”如何界定?依据的准绳是什么?是法院关起门来自我决定,还是会有代表正义和公正的第三方介入?诸多疑问都有待回答;再次,还有人质疑该规定的法律地位,它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机关,显然这个“规定”算不上法律,最高法院只有权制定司法解释,但很明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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