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营改增”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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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信企业“营改增”现状分析摘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在各行业中逐步有序的开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争取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电信业作为国民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电信企业的“营改增”现状研究,具有实际而深远的意义。首先,本文通过对相关文件的研究,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接着,对比分析在“营改增”与营业税环境下电信业纳税的差异。最后,得出结论,分析”营改增”给电信业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自2011年11月16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之日起,代

2、表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正式开启。此后,相继出台的各项暂行办法,试点方案,处理规定等通知及公告,分别确立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在“营改增”中关于征收管理,计缴方法,企业会计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2014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标志着电信业正式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范围。电信业是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誉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对电信业税收征管的改革,牵动着电信行业的内部发展,以至于波及国民经济领域的各行业。一、对于电信业“营

3、改增”的相关规定有关电信业“营改增”的政策性文件主要为两项,即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同时参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此外还包括各项附件。根据以上文件,具体规定了电信业增值税的征管方式。(一)征税范围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

4、值税的电信企业,适用本办法。电信服务范围注释为:1、电信业,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2、基础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3、增值电信服务,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二)征税依据各省、自

5、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

6、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关于总机构的计税依据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7、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2、关于分支机构的计税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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